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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礦業法修正案 賴揆:下週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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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30日裁示,關於《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已在29日送至行政院,將請政務委員張景森召集審查程序,12月7日提報院會討論通過後送立法院審查。

該法案自今(2017)年7月3月~9月3日,完成預告60日的程序,賴清德指出,經多次部會協商,分區召開公聽會、法律專家座談會,廣納各界意見,並將相關意見納入修法草案及未來配套中。

他希望未來《礦業法》應兼顧2項原則,首先是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該條文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其次是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無論新、舊礦區都應該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

環團:速修《礦業法》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等團體30日呼籲,速修鴨霸《礦業法》,立刻改革礦業。(陳柏州/大紀元)

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礦權11月22日到期,11月23日清晨富世部落太魯閣族人展開封路行動。自救會副會長洛金‧尤道30日北上強烈要求,立即撤銷亞泥違法展限。若得不到善意的回應,隨時啟動第二波封路行動,下一波封路行動絕對把全部礦區通路封掉,「不惜流血」,直到亞泥關礦為止。

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強調,如果沒有早日修正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納入《礦業法》中,原住民的權益永遠就像空中樓閣,只是粉飾政府的門面。

立委蘇治芬指出,未來的採礦須做政策環評,否則如果業者申請採礦,行政機關就可能順業者意思准許採礦量。此外,《礦業法》若不趕快修正,民間與行政機關對立會越來越嚴重。

立委高志鵬提到,民眾最關心補做環評、踐行《原基法》第21條、取消《礦業法》霸王條款(指第31條、47條),立法院會盡力修好修滿,新法通過後也會督促行政部門執行不會出問題。尤其補做環評應該分批由大型礦場先做,原民會也應依照《原基法》授權趕緊落實知情同意權制度。◇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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