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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太久叫瓦斯加收錢 業者消保官見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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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22日訊】高雄市一名家庭主婦因超過3個月才叫瓦斯,被業者加收新台幣300元,消保團體及消保官都認為,不符合規定,業者則說,這筆錢以前自行吸收,現在才向消費者收取。

一名家庭主婦因為小孩到北部念書,先生經常出差,很少煮飯,有天家中瓦斯沒了,叫16公斤瓦斯一桶收860元,她一度以為是瓦斯漲價,後來問了鄰居才知一桶才560元,她認為被坑了,探詢別人得知因她太久叫瓦斯才「被罰」,憤而向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投訴。

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秘書長呂英瑋今天開記者會指出,家庭叫瓦斯通常叫大桶裝20公斤較划算,但多半不會在3個月內用完。近來接獲多起投訴案件,民眾莫名其妙遭收取「檢驗費」,瓦斯行表示由於瓦斯沒在期限內用完,必須收取400元內的罰款,這項不成文規定近來在高雄市蔓延。

高市府消保官殷茂乾受訪也說,依據行政院公告的「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鋼瓶如使用超過1年才得加收檢驗費,如在3到5個月就要加收鋼瓶檢驗費,是不符合範本規定的,不過範本是屬行政指導,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是希望業者依契約執行。

他表示,高市府今年迄今已受理13件桶裝瓦斯糾紛案,其中9件就是鋼瓶檢驗費的爭議。

不過,瓦斯行業界指出,驗瓶費不是被業者賺走,而是民國100年起政府規定必須送檢驗廠,合格的鋼瓶才能使用,起初業者多半不好意思向民眾開口索取「檢驗費」,都自行吸收,但最近萬物齊漲,近兩年開始收取檢驗費,而非罰款。(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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