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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開餐館 租賃糾紛難解

樓宇局檢查 租客才知房屋使用證不允許地下室經營餐飲 一番波折后 房東欲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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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1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新一紐約報導)布碌崙八大道交52街一家中餐館租用一棟大樓的一樓和地下室(cellar)作為餐廳招待顧客,卻在樓宇局開罰單後才發現,這間地下室不能合法地作為餐飲用地,因而引發了一場租賃糾紛。

據租客1日提交布碌崙民事法庭的文件顯示,2014年,樓宇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這家餐廳的地下室也被用作吃飯的地方。儘管這棟樓是合法商用,但這棟樓的房屋使用證(Certificate of Occupancy,簡稱CO)上,並沒有允許將地下室作為餐飲用地。

房屋局以非法使用地下室為由,開出多張罰單給房東。餐館老闆表示,希望聘請工人把地下室進行改造,使其符合商用標準,然後再請房東向樓宇局申請新的房屋使用證,以使得餐館可以繼續合法地使用地下室。

餐館老闆同意自行支付改造地下室的費用,而由於房東在大樓的二、三層進行了非法改建,也被樓宇局開了罰單,於是兩家決定一起聘請同一位工程師來施工。

2015年,工程師向樓宇局提交了將地下室改造成餐廳用地的申請,樓宇局在一年多之後批准了申請。修繕期間,餐館老闆支付了工程師3,000美元的費用改造地下室,而房東也支付了二、三層的改造費用。

工程師首先從二、三層改造開始入手,由於水管系統複雜, 改造進程很慢。可就在二、三層改造還未完成時,房東突然在2017年,終止了與這名工程師的合同,這意味著地下室餐廳目前還是屬於非法,餐廳需要重新向樓宇局提交申請。

可是,要提交改造申請,樓宇局要求房東先把目前的違規工程改好,但遭到房東的拒絕。

房東隨後在今年9月,給餐館發出了「三十天租約取消通知書」(Thirty Days’ Notice of Cancellation),上稱房客違約,要取消租賃關係。通知中稱,地下室只是用來作為儲藏的,而房客違約用作了餐廳。同時,通知中還指控房客在未經允許、沒有房東書面證明的情況下,改造地下室,也屬於違約。

對此,餐館老闆在起訴書中表示,自己從2013年與房東簽訂的10年租約中,明確寫有「商鋪及土庫(即地下室)」均出租給他作為中餐廳使用之外,起訴中稱,地下室的翻修還沒開始進行,那些裝修是上一家租戶施工進行的。

這起官司顯示,商家在簽訂續約之前,首先要確定經營范圍是否合法。要確定自己要做的生意是否屬於租約允許的范圍,樓宇局的房屋使用書(CO),是否規定了自己的使用方式是合法的。◇

責任編輯: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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