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關於申請審核中不頒發補件請求而直接拒絕的政策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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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移民局2018713日頒發的政策備忘錄,移民局將繼續對那些法律上不可能獲得批准的申請在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的情況下就直接拒絕,這些申請包括申請人沒有法律依據,或申請的福利已經過期而不復存在。

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了一項新的政策備忘錄,推翻了移民局以往在拒絕移民有關申請前先頒發補件請求(Request for Evidence,簡稱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簡稱NOID)的精神和實踐而指示移民官在某些條件下可以直接拒絕(deny)移民有關申請。根據移民局的這個政策備忘錄,如果某些申請初次要求提供的證據(initial evidence)短缺時審理申請的移民官可以直接拒絕該申請而不必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根據移民局的政策備忘錄,這項新政策將於2018年9月11日開始生效並將適用於移民局在生效日期後收到的所有申請。

在此政策備忘錄之前移民局還在2018年6月28日頒發了另一份備忘錄,宣布對那些由於申請被拒而失去身分的人員頒發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啟動驅逐出境的程式。這兩份備忘對在美國申請工作簽證或其它移民有關申請的人員影響重大,因為原來申請補件給申請人一個緩衝和挽救的機會,而現在如果申請不經過補件直接被拒的話會馬上被頒發出庭通知而進入驅逐出境的程式。下面我將向大家簡單介紹移民局2018年7月13日政策備忘錄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早在2013年6月3日發布過一份題為《補件請求和拒絕意向通知政策備忘錄》,專門討論在申請提交的證據不足時需要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後才考慮拒絕申請。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移民官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然後才考慮拒絕申請除非該申請沒有任何可能性(no possibility)通過補件能夠獲得批准。移民局認為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只有那些法律上不可能獲准的申請(如申請的福利不存在)才可能直接被拒。移民局認為這樣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移民官的裁量權,因此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的政策備忘錄的政策廢除了移民局的2013政策備忘錄中規定的只有在法律不可能的條件下才能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就直接拒絕申請的政策,而規定移民官有權決定是否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就直接拒絕申請。移民局的這一新政策旨在打擊那些無根據(frivolous)、不完整(incomplete)或為占位置(placeholder)而提交的申請,而不是為了懲罰那些申請人的無辜錯誤或對證據要求的誤解。

根據移民局2018年7月13日頒發的政策備忘錄,移民局將繼續對那些法律上不可能獲得批准的申請在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的情況下就直接拒絕,這些申請包括申請人沒有法律依據,或申請的福利已經過期而不復存在。下面是幾個此類申請的例子:

  • 要求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親屬造成極端困難的豁免申請中申請人所列舉的親屬不在法律要求的親屬行列之內。
  • 家庭移民申請中所列出的移民申請類別在法律中不存在。

同時移民局將根據新的政策對有關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向移民局遞交的申請沒有所有要求的申請支持檔(all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那麼移民局可以決定直接拒絕該申請而不先頒發補件或絕意向通知。下面是幾個此類申請的例子:

  • 遞交的豁免申請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
  • 某申請在遞交時根據法律法規或申請表格的要求需要提供正式檔或其它證據說明申請符合要求的證據但遞交的申請材料中沒有此檔或證據,例如在要求提供經濟擔保(affidavit of support, 即I-864表格)的I-485家庭移民申請中沒有經濟擔保檔。

雖然移民官在補件請求中應當一次性要求提供所有需要的補件材料以儘量減少多次補件的情況,但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有時補件請求的回覆引出了新的疑問的情況下移民局可以接著發出新的補件請求。除了頒發補件請求之外,移民官還有權查詢移民局或其它政府檔、系統、資料庫或公共資訊來源對申請中所包含的資訊和證據進行核實。例如移民官可以通過查詢各州的公司網站來確認申請公司的資訊。另外移民官可以查詢政府網站了解申請人的境外旅行有關資訊。

根據有關法律要求,如果某申請由於一些申請人不知道的不利資訊而受到不利影響,通常來講,移民官必須將此不利資訊告知申請方並給申請方在被拒之前有辯護的機會(除非該資訊為保密資訊),並且申請方的回復和辯解都將和有關資訊一同進入該申請的卷宗。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的政策備忘錄主要內容介紹。移民局的這個政策備忘錄將於2018年9月11日生效,移民局在審核在此日期或之後收到某些證據不全的申請時不必先頒發補件請求和拒絕意向通知而有權直接拒絕該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但損失了申請費用,還有可能由於失掉了身分而被驅逐出境。鑒於這些嚴重後果,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的申請人應當儘早遞交申請而不要等到最後一刻以儘量減少或避免身分中斷的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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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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