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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專法 台商可5面向思考

資誠建議台商應盤點自身情況,規畫考量資金管理、稅賦,並審慎評估是否適用專法做最佳化投資。圖為示意照。(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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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9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美中貿易改變全球供應鏈的佈局,台灣政府為引導資金回台,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在8月15日上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4日說,關於台商評估是否選擇適用於該專法,可以從資金流動性考量、適用專法的稅負是否最優、對營利事業財務報表的影響等5個面向思考。

據媒體報導,專法已上路半個月,目前已有3件正式的申請案,估計將觸發更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加緊思考是否提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申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建議,若有實質投資計畫,提醒投資者,若是直接投資產業,持有投資產業的股份或出資額應達4年;若是間接投資,投資國內創投事業及私募基金也應達4年,而創投事業及私募基金未運用的資金,限存放於銀行開立的存款專戶。

林巨峯表示,依資金匯回專法做實質投資,已確定無法與產創條例「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併用。不過,直接投資是否可同時適用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與間接投資是否可同時適用產創條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規定,則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公告。

林巨峯表示,營利事業之海外股利,若以往財務報表皆未曾估列所得稅費用,於適用資金匯回專法所繳納的稅款,財務報表因此會認列所得稅費用,將稀釋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獲利。另外,匯回後存放於外匯專戶的外幣存款,其匯率波動影響數亦將影響營利事業的損益。

林巨峯表示,個人之境外資金若過往有涉及遺產、贈與等,仍無法完全排除由稅務機關依相關稅法規定溯及既往查核的可能性;另外,個人應思考境外資金是否可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與反資恐的審查,讓境外資金得以順利回台。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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