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誠:以無道伐有道 江澤民騎虎難下(二)

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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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26日訊】二、採用了非常錯誤的方法和手段

判斷錯誤必然帶來處理問題的方法和手段錯誤。在處理法輪功的方法和手段上,江澤民犯了六個錯誤。一是在黨內,獨斷專行,以個人意志代替全黨意志;二是在國內,採用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批判方法;三是壓制不同意見,輿論一致。四是用自認為科學的理論,批判所謂非科學的信仰;五是以政治打壓方法來解決思想信仰問題, 用對敵專政手段來消滅群眾性自發組織。六是用非程序化的“法律”手段處理非法律問題。

錯誤方法和手段之一:在黨內,採用獨斷專行,政治強壓方法,將個人意志轉變為黨和政府的統一意志。這又由幾個錯誤組成。

1、 將個人意志強行統一全黨意志,反對持異議。對於法輪功及其4.25中南海聚集,黨內高層有很大意見分歧,江的判斷與多數人不同。黨內高層對某一事件認識不同,本可並應通過協商來解決。但江澤民不是這樣,他自信自己是“見微知著”、“深謀遠慮”、“高瞻遠矚”,當天晚上就在政治上對法輪功及其應採取的措施進行了毫無討論餘地的“一錘定音”,並學毛澤東當年“君囑臣從”、“君令臣行”的風派,以個人信件方式告之黨內最高層,隨即又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發向黨內高層,要求“學習貫徹落實”。其間沒有討論,沒有協商,也不讓人討論和協商。由此,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很快成為了“全黨意志”。

2、 訂立統一口徑,要求統一表態,反對提意見。對江澤民的做法,黨內高層不是沒有意見。當時幾個主要領導人的看法與江澤民就有相當大差異。7.20鎮壓一段時間之後,其他主要領導人都不願公開表態支持鎮壓。

7.20鎮壓前後,黨內外有許多人通過各種渠道向上反映情況,希望中央慎重處理法輪功問題。但江對此不僅置之不理,反而還進行或明或暗的批評甚至批判。當時全國都在搞“三講”,江澤民要求將批判法輪功與“三講”結合起來,提出“‘三講’中最重要的就是講政治,處理‘法輪功’問題就是講政治的重要內容。”這樣的“政治性前提”一確定,誰也不敢說什麼了,否則,就是不“講政治”。於是,黨內處級以上的各層領導幹部(這些幹部都被要求寫“三講”材料,並須在黨內接受他人評論才能“過關”)都要在“三講”中明確表態批判法輪功,否則,個人的“三講”就過不了關。

強行統一表態並不等於大家都真正贊成江澤民的做法,黨內許多人一直認為江澤民是“神經過敏”,是“小題大做”,更有人認為江澤民是“別有它圖”,“殺雞給猴看”,想借此樹立“威望”,鞏固“核心”地位。說實在,黨內當時若真有人敢於象趙紫陽當年反對戒嚴鎮壓那樣反對對法輪功的鎮壓,確實可能“重蹈覆轍”。官大則犯“分裂黨”之罪,官小則犯“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之錯。盡管這樣,黨內高層人士並不完全“買賬”,往往採取消極應付態度。雖然全國已經將法輪功批判得“震天價響”,但自己卻很不願意提及此事,在公開場合更不願談及此事。

經過一年半的打壓,江澤民與法輪功之鬥爭並未象其想像的那樣取得勝利。對此,江澤民不是反省自己做法是否有問題,而是認為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黨內高層意見不統一。於是,在江澤民力主下,2001年2月召開了多年未召開過的“中央工作會議”,目的是在若干重大問題上進一步統一全黨思想,而其中最重大的問題就是法輪功。江澤民要求中央政治局每一位常委都要講話,而且必須對法輪功問題明確表態。政治局其他常委們從“維護黨內團結”出發,同時也不願成為當年的趙紫陽(當然也有並不贊同法輪功信仰的因素),只有表態支持進一步鎮壓。江澤民再次將他人綁在了同一條“戰船”上。

錯誤方法之二:在國內,採用文革式的大批判方法。對於法輪功, 不管人們有多少種不同評價,但有一點是比較共同的,那就是都認為它是一種精神信仰。信仰問題只能按信仰規律、用信仰方法去解決,若用其它方法,要麼不得要領,要麼“南轅北轍”。三年多來,江澤民不僅不得要領,而且根本就是“南轅北轍”。

1、 動員一切可動員的輿論工具和力量,鋪天蓋地進行大批判。江澤民對法輪功採取了完全“文革式”的大批判。在江澤民的強制和中央的布置下,全國所有的輿論工具都被動員和利用了起來,從報刊雜誌到廣播到電視,從內部報告到公開宣傳,都充滿了對法輪功的大揭露、大批判、大討伐。這種批判,在世界歷史上沒有過,在中國曆史上也沒有過,即使是文化大革命時對劉少奇、鄧小平的批判,文革後對“四人幫”的批判,其數量、規模、聲勢等,都無法與這次相比。

正如有人形象地比喻的,江澤民曾要求中國軍隊“要能夠打贏一場現代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這個“局部戰爭”至今未打,但江澤民確實發動了一場針對法輪功的“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文化大革命”。從三年多的情況來看,一點不假。甚至可以說,在許多方面比“文化大革命”更為“文化大革命”。

2、採取了一系列錯誤的批判方法。既然是大批判,就是不講理的,也用不著講理。因為,這種批判是上面要求的,有上面作後台。只要是批判法輪功,任何言辭、推論和帽子都可用,無人追究,無人討論。法輪功不能也不讓出來辯護,批判者沒有辯論對立面,不擔心有人反駁。一切批判都無後顧之憂,且批判有功、有獎。於是,各種荒謬、荒唐的批判就都出來了。

一是斷章取義,望文生義。為了證明法輪功鼓吹“政府無用論”,人民日報的大批判文章說:“李洪志公然宣稱,‘現在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哪個政府也解決不了。’李洪志鼓吹‘政府無用論’,公然否定法律。”但事實上,李洪志先生在這段話後面緊接著又說:“為什麼解決不了呢?因為他們的辦法都只是從這個現象中去解決這個現象。可是這個現象被抑制住了,緊接著它又會出現更不好的現象。你再去制約它,它又會出現更不好的現象。”從前後文看,李洪志先生只是指出了現代政府在解決社會問題上的不足,並無“政府無用論”的含義。人民日報文章是典型的斷章取義、望文生義。

二是無中生有,造謠污衊。為了證明法輪功鼓吹地球毀滅論和人類末世論,人民日報的大批判文章說:“李洪志認為人類要毀滅、地球要毀滅。……他說:‘這個世界,炸得很空了!本來這個地球去年就應該炸掉的。’之所以沒有爆炸是因為他使‘地球爆炸推遲了30年’。”查閱一下李洪志先生的原著就會發現,李是談到過人類文明曾經過多次毀滅和重生問題,但從沒有正式的證據來證明曾經說過前面的話。這些話是來源於早期曾跟隨但後來又離開並反對李洪志的一、兩個人的“揭發”材料,但除了這一、兩個人有此“揭露”外,早期跟隨李洪志的信眾成千上萬,包括後來在大批判中“轉化”了的信眾,至今也沒有別人出來證明李洪志曾講過上面的話。這怎麼能夠證明李洪志真正講過此話呢?

三是顛倒黑白,倒果為因。法輪功被指責被批判的最大罪過之一是,許多人煉了法輪功後非常執著,淡化親情,不講親情,拋棄親情。特別是在取締法輪功之後,仍有相當部分的人頑固不化,敢於上北京、上天安門去上訪。這些人不聽家人、單位和朋友的“好言”勸告,為了堅持煉法輪功這“一己私利”,不惜破壞家庭關係,影響單位聲譽,辜負朋友友誼,結果自己還被抓、被關、被判刑,親人和單位受牽連。“法輪功真是害人功”,眾多的批判文章均如是說。實際上,法輪功修煉者經過一段修煉後,絕大多數人在家裡與家人更加和睦相處,在單位更加放淡名利和積極工作,與朋友相處更加不計較得失、情誼更加純真。取締法輪功後,相當部分法輪功修煉者由於繼續堅持修煉並走出來講真相和反映情況,由此帶來了家庭親人的憂心與緊張、單位領導的操心與壓力、朋友的擔心與顧慮等“不良後果”,甚至帶來了被開除黨籍團籍工職公職、被拘留、勞教和勞改等一系列“惡果”。這一切,究其真正原因,恰恰不是煉了法輪功,而是江澤民不讓其煉法輪功,是江澤民不讓其講真實情況,是江澤民採取了一系列嚴厲和殘酷的手段對其本人進行迫害,對其家庭、對其單位、對其親戚朋友進行牽連、施壓和制裁。什麼是真正的因,什麼是真正的果,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

四是以偏概全,誇大其辭。法輪功被批判、指責和謾罵得最多的是有1400多人(現在擴大為近2000人)因有病不治而身亡、因追求圓滿而自殺和殺人。中國的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對有關“事件”與“案例”進行了大量的披露、渲染和造勢,激起了許多人對法輪功的“輕視”、“蔑視”和“仇視”。在輿論一致的中國,這種宣傳的確在相當大程度上起到了江澤民想起的作用。

但實際情況根本就不是這樣。首先,這些所謂“案例”,純粹是單方面新聞宣傳,既缺乏中立新聞機構獨立調查,又缺乏涉案者本人或其親屬自由客觀的描述。並且這還是“單中又單”,即只有新華社一家報導,不讓其他新聞單位接觸。這樣的新聞,其“真實性”大家心中自然有數。其次,即使這些“案例”有真的成份,或基本為真,但這只是少數人的極端行為,它根本不是來自於法輪功法理,而是完全違背了法輪功起碼要求。法輪功完全否定和堅決反對“自殺”與“殺人”,認為這是與修煉背道而馳的,是一種犯罪。第三,即使“案例”件件“屬真”,這1400多人,相對於數量龐大的法輪功修煉人群來說也是極少數。即使按中國政府明顯縮小了的200多萬法輪功修煉人的“統計”數據,其比例不足萬分之七,比正常人口死亡率低得多。其中自殺者136人,其自殺率不足十萬分之八,比正常人口的自殺率低得更多。根據中國大陸專家估計,90年代中國每年自殺人數約為30萬人,自殺率超過萬分之二以上,比前述法輪功的“自殺率”高了二倍多。而計算法輪功死亡和自殺者的數量不是一年而幾年的總和。這說明,即使這1400人完全屬“真”,也只能說明修煉法輪功大大有助於降低死亡率和自殺率,而不是增加死亡率和自殺率。這也說明江澤民試圖用來污衊、否定和打壓法輪功“案例”,根本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對比。難怪江澤民非常害怕法輪功的“講清真相”活動。

五是無限上綱,有罪推定。為了證明法輪功的“邪”和“反動”,中國官方報刊總是想方設法都要將法輪功說成是“干預政治”的“政治勢力”。《人民日報》的批判文章說:李洪志宣稱,“民族問題,國家與國家的問題,民族之間的矛盾,民族內部的矛盾,許許多多社會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個政府都頭痛,誰也解決不了。”由此進一步推論說,“李洪志在鼓吹‘政府無用論’,公然否定法律,這難道是‘對政治不感興趣’嗎?”又說:“李洪志還說,‘現在人類社會的道德觀念往下滑得很厲害,社會在整體往下滑。回頭看一看今天的人類社會就會發現很可怕!真的很可怕!你看現在這個人類真是十惡俱全。’他進行這種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宣傳,難道是不干預政治嗎?”其實,任何正統宗教都在告訴他們的信眾,人間存在種種罪惡,如“十惡毒世”、“三界火宅”,政府無法解決罪惡,只有信教才能脫離罪惡。對於這些說法,任何頭腦理智和思維健全的人,都不會將它與“干預政治”聯繫起來,更不會將其視為反政府、反政治的宣傳。李洪志上述說法,如果對照原文即可看出,他對現代社會陰暗面的評述並不比一般宗教中的類似評述更多和更激烈,並且,李洪志是主張通過提升道德、改變信仰來減少和消除罪惡,而不是主張改變政權與法律來防止罪惡。將李洪志的話語說成是“干預政治”、“試圖推翻共產黨政權”、“自己取而代之”,這種邏輯是只有在文革中才會出現的典型的“無限上綱”和“有罪推定”。

六是偷換概念,蒙騙百姓。在中國50多年來的歷次大批判運動中,經常都採用偷換概念的辦法來蒙騙老百姓。對法輪功的大批判更是如此。這埸大批判中被有意偷換和混淆的概念很多,最典型的是對“邪教”一詞的解釋。目前中國的大小辭典都沒有邪教一詞的正式定義或解釋。中國《邢法》第300條雖然有關於“邪教組織”一詞,但也沒有對“邪教”的內涵作出界定。這就給後來根據政治需要進行任意解釋留下了可鑽的空子。
在中國,“邪教”一詞原本是宗教界用語,一般說來是正統宗教對非正統宗教的貶稱,也是正統宗教中的主流教派對非主流教派的貶稱。在歷史上,一種宗教或一種非主流教派在成為正統宗教或主流教派之前,均被當時的正統宗教或主流教派貶稱為“邪教”。佛教在進入中國的相當長時期內被人們視為“邪教”,現今的許多民間佛教小流派也被主流佛教視為“邪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傳入中國的相當長時期內,也被佛教、道教稱為“邪教”。在西方,與中國“邪教”一詞相對應的英語詞是“CULT”。它主要也是指某種特殊的小宗教或小宗教流派。“CULT”一詞在一般人心中是中性詞,並無貶義;但在正統宗教或主流教派中是一種帶有某種貶義的指稱。由於公民有宗教或其它精神信仰的自由權利,西方各國不僅存在各種大的宗教和大的宗教流派,而且大量存在各種小宗教和宗教小派,也就是存在大量的“CULT”。在西方國家,“CULT”一詞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義,因此,沒有對“CULT”的法律規定,法律也不涉及和處理“CULT”問題。當然,如果某一“CULT”組織觸犯了法律,要受到法律追究。但任何一種宗教或主流教派觸犯了法律,同樣要受到法律追究。在這方面,正統宗教、主流教派與“CULT”在法律上是完全一樣的,就像各類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一樣。

為了批判法輪功,為了激起老百姓對法輪功的仇視,江澤民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為了證明“邪教”是邪惡的、壞的、反動的,江澤民又給“邪教”一詞加進了許多原本不存在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含義;為了證明鎮壓和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正當性”,江澤民將中國的“邪教”一詞與西方的“CULT”等同起來,說西方各國也在反對“大衛教派”、“瓊斯教派”、“奧姆真理教”等“CULT”,也在對這些“CULT”採取法律制裁措施。這樣,“邪教”一詞概念的內涵就被偷換了,西方的“CULT”也被加進了許多當今中國才有的內容。普通老百姓不知究竟,一般知識份子也不去或也不能去深究其真正的內涵,大家也就或多或少地認可了中國官方的解釋,江澤民等人自我感覺已經“得計”了。

江澤民對外稱法輪功為“CULT”,說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西方國家的人普遍不理解,不贊同,甚至反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當然還有其它一些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各國法律均允許各種“CULT”組織存在,法律制裁的是個別“CULT”組織和個人破壞法律的極端行為,而不制裁或取締這些“CULT”組織本身。實際上,任何正統宗教或主流宗教派別若有破壞法律的極端行為,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江澤民給“CULT”加進了許多內容,但西方人士對“CULT”有自己的理解,並不認可江澤民的解釋。因此,江澤民與西方人士在“CULT”問題上總是說不到一起來。

據有關方面披露,在中國官方要正式定法輪功為“邪教”時,國內宗教界的許多人並不贊同,中國社科院宗教研究所也不大贊同,甚至連中央610辦公室也認為不太合適。但江澤民主意已定,下面只有迎合和服從。於是,在宣傳上,有了對“邪教”一詞的更多更具貶義的內容被加進去,在法律上,有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邪教”問題的立法和高法高檢對“邪教”的法律解釋,在司法上,有了對所謂“邪教”行為的法律制裁。

即便這樣,那些激烈批判和反對法輪功的人對這種解釋也還是感到有些心虛和底氣不足。例如,批判法輪功最早、最賣力、最著名的何祚庥,就感到中國官方用“CULT”來解釋“邪教”、進而來說法輪功有些不妥。他在2001年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專門發言,建議將“邪教”一詞不要譯為“CULT”,而是要譯為“EVIL–CULT”,即壞的邪惡的“CULT”。看來何祚庥非常清楚在英語中“CULT”一詞是中性詞而非貶義詞,也清楚對外用“CULT”來說明法輪功缺乏說服力,所以要建議將其改譯為“EVIL–CULT”。何祚庥是個熱衷搞政治的人,但這次就缺乏政治敏感性了。如果中國官方將“CULT”改譯為“EVIL–CULT”,不僅難以向國外真正解釋清楚,可能越解釋越讓外國人糊塗,而且,還涉及對過去官方的文件、文章和人士(包括江澤民本人)解釋的重新翻譯,這將引起更大的混亂,也將帶來更多的笑話。因此,重新解釋只會在政治上得不償失。有鑑於此,何祚庥的建議至今未得到採納。

錯誤方法和手段之三: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輿論一致,容不下異見。對意識形態和精神信仰方面的分歧,只能用討論方法、比較的方法來解決,特別是要允許對方表達自己的意見與感受。如果採用打壓辦法、用封鎖辦法、用禁絕對方表達意見的辦法,除了證明打壓者、封鎖者、禁絕者本身無理外,不能證明任何其它東西。這種辦法往往反而使對方更加堅信自己的信念和信仰。

1、 對法輪功練習者的申辯進行嚴厲壓制和打擊。目前中國社會,被徹底剝奪言論與說話權利的最大群體就是法輪功修煉者。近年來,在公開輿論和言論中,官方最擔心、最害怕因而最需要禁止和堵絕的就是法輪功的言論。不僅如此,任何為法輪功辯護、說法輪功好的言論,都被官方視為“邪教”言論、“反動”言論,要受到追究,甚至公開呼一句“法輪功無罪”、“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就被當作在呼反動口號,會被抓被拘、被定罪坐牢。當今的中國官方,已經把任何為法輪功辯護的言論都視為與黨和政府對抗、具有政治危害的言論,予以絕對禁止和堅決打擊。

2、對群眾意見充耳不聞,也不允許人們討論。中國的多數老百姓不煉法輪功,許多人也不同意法輪功理論,但一般人都不贊同甚至反對江澤民的大批判和殘酷鎮壓。相當部分群眾都認為,江澤民對法輪功有點神經過敏、小題大做,甚至別有它圖。各種輿論對法輪功的連篇累牘、單調乏味、充滿政治性的口號式的批判與漫罵,普通老百姓都非常反感。特別是各單位都被要求追查、跟蹤、看管和強制轉化法輪功修煉者,更是引起人們的厭煩、抱怨甚至嘲諷。對於群眾的這些反映,各個政府部門和各級領導都是完全知道的,但基於政治考慮,都採取聽而不聞的態度。即使是各單位610辦公室等從事“處法”工作(即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人,不僅知道法輪功的許多真相,知道群眾的真實反映,而且許多人自己就不大贊同江澤民的做法,但基於同樣原因,也是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不過,他們中的許多人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消極應付,用官方內部批評性話語來形容,就是有“厭戰”、“輕視”、“松勁”甚至“抱怨”的情緒。

3、對內部正常建言嚴加限制。對如何更好地處理法輪功問題、化解由此帶來的矛盾,7.20鎮壓前後,國內許多有識之士通過各種渠道向中央和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有的甚至直接向江澤民等最高領導人建言。但這種建言多數情況下都只能採取個人的私下的秘密方式與渠道反映,這些意見也被當作機密材料或是被消毀,或是被封存起來,束之高閣。而內部正常的建言和正式的討論是不允許的。更有甚者,如果有人將這些與中央精神不一致或不太一致的意見與建議向他人傳播,若被得知,輕則受訓,重則追究政治責任。

4、對相反輿論信息封鎖隔絕。法輪功不讓申訴,老百姓不讓說話,黨內不讓討論,但江澤民阻止不了國外輿論的客觀報導與批評。三年多來國際上關於法輪功的輿論,雖然正面、中性和反面都有,但總體上是非常不利於江澤民的。特別是法輪功“講真相”的輿論,江澤民最討厭、最反感、最擔心、最害怕。江澤民知道無法阻止國際輿論的批評,但他卻想方設法要禁止國際輿論向國內傳播。尤其是國際互聯網上關於法輪功的消息與輿論,更是千方百計地進行封鎖。為此,他不惜花費大量人財物力,進行專門的技術攻關,派出大量網上警察,查堵法輪功信息。對敢於上網下載和傳播法輪功信息者,一經查出,嚴懲不貸。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盡管江澤民費盡心思、使盡手段試圖堵絕信息自由傳播,但以互聯網為主的信息渠道仍然源源不斷地傳遞著有關法輪功的各種消息。

錯誤方法和手段之四:用自認為科學的理論反對所謂非科學的信仰。江澤民在主要採用了政治鎮壓方法的同時,也知道在理論和精神上批判法輪功的意義和作用。可惜的是,這種批判大都是缺乏依據的、許多甚至是完全不講理的。

1、 用簡單化的唯物主義反對所謂的“唯心主義”和“封建迷信”。“法輪功不僅相信佛、道、神,而且自己還想成仙成佛,這是地地道道的唯心主義,是完完全全的封建迷信”。中國官方就是這樣批判法輪功的。為了證明這一點,中國官方組織、動員和雇佣了不少學者,試圖用自認為科學的唯物主義,來從理論上徹底批判法輪功。通觀這些理論批判文章,大都非常簡單粗糙。除了對法輪功所講的佛道神進行抽象批判和完全否定外,對法輪功修煉中出現的某些超常感受和特異現象,要麼武斷地說他們是在編造,要麼簡單化地說是痴迷者的幻覺、幻影。實際上,法輪功有關這方面的說法和描述,並不比一般宗教中的多。因此,如果去掉“法輪功”這一專有詞彙,基本上可以說這些批判和否定也是針對所有的宗教和準宗教信仰的。因為,任何宗教和準宗教信仰,都是相信佛、道、神的,只不過各自有各自對佛、道、神的解釋。實際上,宗教界人士自己也感到,官方報刊對法輪功的一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批判和漫罵,似乎件件都是針對自己的。對此,宗教界表面上也只好表現出似乎無動於衷,好像這只是專門針對法輪功的,與己無關。

2、 簡單地將非科學的東西與“偽科學”等同起來,並用簡單化的科學觀反對所謂的“偽科學”。中國官方批判法輪功最起勁的是法輪功宣揚“偽科學”。李洪志在《轉法輪》及其它書籍,談了許多史前文明以及現代科學未能解釋的某些神秘現象。這一切均被中國官方批判為是在宣揚“偽科學”。但是有一點比較明顯的是,所有這些批判,都沒有對這些史前文明和現代神秘現象的事例本身進行分析、證偽和批判。法輪功裡講了許多超常和神秘的現象,甚至用了某些現代科學理論來闡述這些現象,這與目前許多宗教在進行某些教理闡述時的所為並沒有多大的區別。科學與信仰本身是並列的而不是對立的。信仰方面的許多東西,根本無法用科學來解釋;由信仰而產生的對某些超自然現象的認同、甚至神秘體驗,是無法通過科學方法來證明的,不能簡單武斷地說它們是“偽科學”。對科學來講,未認識的東西是“滄海”,已認識的東西只是“一粟”。用簡單、武斷和粗暴的所謂的“科學觀”來對待和批判信仰及信仰中的神秘現象描述,這本身就是違背科學的。這種批判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

錯誤方法和手段之五:以政治打壓方法來解決思想信仰問題,用對敵專政手段來消滅群眾性自發組織。思想信仰問題只能用思想信仰的方法來解決,若用政治打壓和對敵專政的方法和手段來解決,只能壓制一時,不能壓制長久;只能使人口服,不能使人心服;只能使人感到打壓者的思想缺乏信仰感召力,不能證明打壓者有道德號召力。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打壓,再一次證明瞭這一歷史經驗和普通道理。

為了從思想信仰上打擊和摧毀法輪功,江澤民一方面強迫黨政軍的各級幹部和普通群眾必須公開表態支持對法輪功的鎮壓,並要積極參與揭批法輪功的各種活動;另一方面,又採用各種非正常甚至非人道的手段,強制法輪功練習者改變信仰,放棄修煉。

一是政治威逼,經濟壓迫。從非法組織到“邪教”組織,再到反黨反政府反社會反人類反科學的反動組織,給法輪功扣壓的政治帽子超過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任何黨內外敵人。這樣的政治威逼似泰山壓頂襲來,不知給多少法輪功修煉者及其親人帶來驚慌和恐懼。對於不放棄法輪功的修煉者,輕則降級降職降薪,重則開除公職工職,斷絕其生活來源,不知給多少法輪功修煉者及其親人帶來壓力和擔心。江澤民試圖通過這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迫使法輪功修煉者就範和投降。江澤民確實部分地達到了目的,7.20鎮壓之初,相當部分法輪功修煉者在這樣的壓力下不得不“轉化”。

二是生活限制,人身控制。對每一個不願放棄法輪功修煉的人,江澤民都擔心他們跑出來上訪和“講清真相”。基層單位為了防止這些人可能的“越軌”行為,對他們採取了處處設防的措施。從工作單位到居住家庭,從公眾場所到私密場合,從公開活動到個人信電往來,法輪功修煉者都要受到限制、監控,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在人身自由限制下,又有部分法輪功修煉者被迫“轉化”。

三是家庭連坐,單位牽連。江澤民對法輪功修煉者還採取了歷史上少有的“株連”辦法。一人煉功法,全家受牽連,都被要求承擔“轉化”的責任,否則,要受到不同形式的懲處。尤其是各個單位,只要有人煉法輪功和不放棄法輪功,就成為了政治大問題,必須承擔“轉化”工作責任,否則,出了事(如參與“聚會”、“上訪”,特別是到北京到天安門“上訪”),單位要負責,上級單位也要負責。為此,中央還明確提出了“‘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和‘看清自己的人’的政治責任制,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部門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許多地方還搞“一票否決制”,即若出現法輪功修煉者“上訪”事件,幹部評優秀、單位評先進、領導加官爵等都將被取消資格。於是,一些單位使盡各種手段,軟硬兼施,甚至不顧基本法律和人權,強迫法輪功修煉者改變信仰。在家庭親情、單位人情加家庭和單位的無情壓力下,又有一些人只得放棄法輪功。

四是群體攻心,隔離訓誡。為使法輪功修煉者放棄信仰,在自上而下的政治壓力下,展開了一場針對法輪功的群體攻心戰。從單位到家庭,從街道到鄰居,都被動員起來做“轉化”工作。再不接受“轉化”者,就要隔離訓誡,被安排進“強制轉化班”,進行強行洗腦。全國的“法輪功強制轉化班”成千上萬,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鎮,只要有法輪功修煉者,就有這樣的“轉化班”。“辦班”期間,不僅絕對不准煉法輪功和看法輪功書籍,而且任何不利於“轉化”的信息都不得接觸,只能接受(主要是強制貫輸)反對和批判法輪功的信息。江澤民在大批法輪功搞“精神控制”的同時,自己卻在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中國空前、世界少有的“精神強制”。在這種“精神強制”下,又一批人被迫“轉化”。

五是非法拘留,強制勞教。若經各個環節和各種方法的“精神強制”仍不“轉化”者,特別是仍敢公開練習法輪功、參與法輪功聚會和公開上訪的人,則進行拘留、勞教和勞改。而拘留、勞教和勞改過程,根本就不講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也不允許進行正常的法律辯護,更不允許輿論客觀報導真實的“法律處理”過程。被拘留、勞教和勞改的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留所、勞教所、勞改農場等地,大都受到種種肉體和精神折磨,許多人被迫害致傷致殘致死。這方面情況海外輿論雖有一些客觀披露,但與實際狀況相比,只是很少一部分。如海外一般輿論都說法輪功被勞教者有一萬多人,但據中國司法部的內部報告,到2002年3月止,全國被勞教的法輪功修煉者已達3.8萬多人,被判刑勞改的人1700多人。

錯誤方法和手段之六:用非程序化的“法律”手段處理非法律問題。從上到下採取的非程序化行動,反對按政策與法律辦事。共產黨的政治鬥爭、政治運動從來不大講規矩,更不按程序辦事。不管是針對黨內、還是針對黨外的政治鬥爭、政治運動,都是如此。與過去一樣,這場針對法輪功的政治運動也是不講規矩、不按程序的,且遠遠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講規矩:一是在對法輪功定性定調前,不作詳細調查,不作認真研究,更缺乏必要的論證。4.25事件發生當天晚上,江澤民就對法輪功作出了明確結論。二是不經黨內民主討論,甚至最高層的幾個人的內部討論也沒有,一人說了算,一錘定音,一手蔽天。三是黨內有不同意見,但不聽取,不討論,甚至嚴加限制。

不按程序:一是黨內決策,缺乏必要的決策程序和過程,沒有經過高層商量,也沒有經過必要的組織討論過程。二是部門規章的制定和頒布,更是缺乏討論與論證程序。據有關知情者講,民政部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和公安部對法輪功的“六禁止”通告,都是上頭定調,由中央610辦公室起草並敲定,讓這些部門發布的。這些部門都是奉命行事。黨內7.20鎮壓一聲令下,兩天後(7月22日)就發布了民政和公安的決定與通告。三是低位的部門規章明顯違反高位的法律法規,犯了立法的“大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公安部“六禁止”中的禁止法輪功群眾上訪。這是共產黨建國以來從未有過的一個部門禁令公開、直接、露骨地破壞憲法與法律賦予公民的上訪權利。四是在全國普遍發生了對多數法輪功群眾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對其中的部分人非法拘禁,而這些限制與拘禁均不按必要的程序辦。五是在明知鎮壓法輪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後,中央又通過上層授意和政治施壓,讓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立法重新界定“邪教”的內涵與外延,以便讓鎮壓法輪功“有法可依”。這是對全國人大神聖立法權和嚴肅立法程序的褻瀆和侮辱。六是對法輪功群眾的所謂“違法”與“犯罪”行為,幾乎全都不按必要法律程序辦。甚至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向律師界打招呼,不准律師獨立自主為法輪功群眾辯護,必須按行中央的定性和定調行事。這在中國和世界律師界的歷史上都是罕見的。

而上述不講規矩、不按程序辦事,都是在江澤民的授意、要求、施壓下進行的。江澤民說:解決法輪功問題,“要只爭朝夕,夜以繼日地抓。這是一場戰鬥,沒有這個精神是不行的。不能按部就班!要像打仗一樣。”“一旦發現‘法輪功’鬧事苗頭,要立即行動,堅決處置,決不手軟,不能前怕狼、後怕虎。”江澤民“不能按部就班!要象打仗一樣”的話一出,下面就不可能按規矩、按程序辦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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