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 三 條 立 法 不 立 為 上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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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訊】時下的香港第23條立法被炒得沸沸揚揚.火熱滾燙。作為事件主角的特區政府上下操作“活力四射”。一會主動放料說23條立法將以言論入罪,一會充當球證,稱寬鬆立法合理“胸有成竹”地錯將三個月文件諮詢討論當成巳有定案的新聞發佈,不過他們的如意算盤撥得越早越響,越能使普羅大眾看清港府急於立法的盧山真面目。不過世事如棋,變化莫測,任何事都可能峰迴路轉,出現逆行。當然我們對立法的立場卻是鮮明、堅定、不變的。這就是23條立法不應該立,更不需要立。
首先,我們認為實事求是是23條立法的靈魂,香港現行的法例巳經足夠,涉及立法禁止的七種罪行中,五種分別在現有的《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保密法》中涵蓋。另外兩種顛覆和分裂國家的違法行為也散見於現有的法例中,因此對於辦事效率高,萬事講求效益的香港人來說,現在進行23條的立法既費公帑又費時間,得不嚐失,毫無意義。
其次,香港此時安定太平,社會秩序井然,英國治下百多年,法制方面留下口碑不賴,特別是回歸五年來,特區政府的運作基本正常也未出現出位的現象,實際的社會現況也不需要現在就急於推出23條有關新法,不然會給人以無病呻吟、畫蛇添足之感。
再者,昔日充滿生機、繁榮興旺之香港,如今經濟一瀉千里,繁榮不再,自由民主法制空間萎縮,特首連任不久間責高官拿著人民的高薪血汗錢,不思如何為民解困?不想經濟如何早日走出底谷?不做對港人信心恢復有用之事,不重港人卻重北大人權勢,為了向大陸高官交差而不惜損害港人利益,往港人的脖子套絞索,真是口蜜腹劍,“動之以情”枉費心機。
有位市民說得好,法律的存在是要制衡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維護社會的公義,如果法律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為貪官污吏暴君殘害百姓提供欺侮、鎮壓人民的工具,人民還要盲目順從嗎?現在的政府問責高官權高位重,責任重大,名謂人民公僕,但由於是特首欽點,所以實際上只向特首負責,而無需向人民負責,因此更需人民監督,以防濫用權利和瀆職,更令人髮指的是這些官員個個患上恐北症,對北大人言听計從,在23條立法問題上也是如法炮制。
談到大陸法治,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會聯想到人治,只要有點記憶的人們都會對大陸的三反、五反、文革、六四、鎮壓法輪功等事件記憶猶新吧。魏京生、王丹、徐文立……一個個活生生的事實,席揚、李少民那一幕幕惊心動魄的活劇,只要23條新的法例一出台,不管政府現在說的如何悅耳動听,“什麼新法例實施之後,現在可以做的將來都可以做”。只要把大陸的一套稍微借鑒一點來香港,到那時一切莫須有的罪名隨時都可以降落到任何一個善良人的頭上,一切的悲劇都可能在香港上演,大陸的領導人不是在1999年4月還信誓旦旦地保證對法輪功不宣傳、不批評、不禁止,但話音剛落就在1999年7月20日之後大開殺戒。在香港這一邊正在高談寬鬆立法,那一邊回歸後首宗引用公安條例的起訴案巳經拉開了帷幕,警方高調拘捕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學聯成員馮家強、盧偉明并非空穴來風,這是政府打壓市民表達權利的鐵證,并且巳經給廣大市民發出強烈信號:新立法必會出現社會新秩序,必會孕育社會新危機,必會引發社會新衝突,所以在23條立法問題上大家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掉以輕心,要積極行動起來,以各種形式和渠道表達自己的心聲,共同制止新法出爐,否則難免會一失足成香港的千古恨啊!如果政府一意孤行強行立法,勢必破壞目前的安定局面,亂象一觸即發,香港從此無寧日也!
所以我們對23條立法持堅決的否定態度.23條立法不立為上策,晚立為中策,早立不如晚立,晚立不如不立。

香港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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