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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遭記過提行政訴訟 校方:恐影響管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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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花蓮高中去(108)年1名三年級學生遭校方記警告後,因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未果,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卻被駁回;後經向花蓮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公布判決結果,撤銷教育部不受理學生訴願之決定。此案成為釋字784號頒布後,首例適用提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的案件。

國民黨全國黨代表陳旻傑於去(108)年就讀花蓮高中三年級時,因無故未參加朝會3次,被校方記3支警告。經校內申訴、向教育部提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花蓮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花蓮地院耗費1年時間審理後,判決結果19日揭曉;陳旻傑認為,法官只撤銷教育部「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並未撤銷學校原記過處分,他將在這2天從新向教育部提訴願。

判決書指出,依釋字784號解釋,教育部逕行認定被告花蓮高中的原處分,未符合《訴願法》規定所稱「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是學校為維持秩序及實現教育目的採取的管理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因而不受理陳生提出的訴願。

但法官認為,記警告等處分,涉及對原告受教育權丶名譽權及人格權之限制,自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規定應均屬行政處分,教育部的訴願結果「於法實有違誤」,因此撤銷教育部「訴願不受理」決定,並由教育部就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訴願決定,認為原告陳姓學生已獲得全部勝訴。

陳旻傑認為,這次判決最重要的實質意義,是大法官釋字784解釋後,在高中教育行政上全國第1件適用案件,也是全國司法史上高中生被學校處分後上法院告贏的案例。教育部應尊重法院判例,只要學生提出訴願,教育部都不能做不受理的決定。

不過,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表示,教育部認定此案屬於學校管教權,因此決定不受理訴願。而花蓮地院駁回教育部訴願之決定,意義是教育部應讓學生有機會訴願,站在教育立場這都是對的,但法院從頭到尾都沒有判決花蓮高中敗訴。校方會到教育部訴願會補件,給學生訴願機會。

詹滿福也強調,陳旻傑已畢業,不存在是否銷過的問題,雖然他個人耿耿於懷,但3個警告是校內紀錄不會跟著他一輩子。他也提到,學生及家長權力抬頭,對於教育機構無形中也是壓力,學生和家長如果對於學校的管教權不斷進行抗議、施壓,會對教師的教育熱忱造成很大的影響。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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