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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是不當商品 專家:應建立避險規劃書

資深金融業高階經理人張晉源28日出席公聽會時指出,TRF是一種不當商品,買賣雙方都未了解名目本金過低的詐術。(袁世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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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5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自2014年起共造成8,900家中小企業受害,損失金額上看兆元。資深金融業高階經理人張晉源28日出席公聽會時指出,TRF是一種不當商品,買賣雙方都未了解名目本金過低的詐術;他建議,銀行應提出「避險規劃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TRF是一種不當商品」,曾經擔任銀行總經理的張晉源說,銷售機構與客戶雙方都沒有意識到「名目本金」的詐術,他以100萬元分24期的TRF舉例,實際上是24個單獨存在,而賠錢的時候是2倍金額,共48倍,所以名目本金應該要寫4,800萬元,但合約寫100萬元就會讓客戶誤認為能承受風險;而銀行同樣有4,800萬元的風險,但風險等級卻只以100萬元計算。

張晉源也坦言,販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他的專業,但連他也花了很長時間才完全了解,若金融機構要銷售金融商品,他建議金管會對董事會的董事們進行測驗,「自己不懂的東西不能昧著良心賣給消費者」;而現在也可以針對這些銷售TRF的銀行董事名單進行測驗,如果不及格就證實銀行確實銷售不當商品。

至於法規的問題,張晉源指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用「專業投資人」開了小門,受保護的金融消費者並不包含「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者」,但他強調,財力與專業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有錢就可以騙你,醫院也不能因為病患身強體壯就開偽劣的要給他吃。」他建議,「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者」應改成『且』。

張晉源強調,銀行應思考,客戶是因為信任銀行會替他把關、規避風險,才願意存款、貸款,而銀行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就有責任協助企業規避風險;避險的定義是利潤風險都受控制,但有些銀行用避險為由銷售TRF,卻讓客戶賠到家破人亡。因此,他建議,未來金融機構若以避險目的銷售金融商品時,應提出「避險規劃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利潤非常豐厚,但也有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張晉源表示,很多金融機構都認為銷售TRF雙方都能獲利,但卻對風險了解的不夠深入;銀行的利潤不應來自於客戶的損失。他呼籲,各家銀行總經理應走出來與受害者面對面溝通,一定會發現很多業務在業績壓力下做出傷害客戶的行為,但銀行不應造成社會的不信任。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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