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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未滿18歲勞工抵觸勞動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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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3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建霖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至轄內物流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合作之派遣公司因年前物流業務繁忙、亟需人力,在未確認年齡的情形下,僱用了一名少年,且令該少年於夜間及凌晨工作,經查少年是年僅15歲的童工,其雇主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6條(未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規定,另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7條(童工工作時間限制)、48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涉及刑事責任,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辦理。

為確保並落實童工生命健康及特別保護國家未來生產力,原則上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除非符合但書規定或經申請許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而雇主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以及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另外,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

桃園市府勞動檢查處籲請,轄內各事業單位在僱用在學中學生、工讀生時請特別留意,並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未滿18歲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雇主違反僱用規定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屬違反法令,刑事部分,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勿輕忽不慎而違法受罰。◇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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