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9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有媒體報導「釀冤獄公務員屢逃過求償,監委發動調查權卻吃司法院閉門羹」。對此,司法院表示,准許形式賠償,不代表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過失、司法院尊重監察院且配合辦理,司法院持續精進求償制度,從四大面向追求程序之公正透明。
司法院提出三點聲明,准許刑事補償,不代表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有故意過失,不當然符合求償要件,不能以求償案例多寡,逕謂並未依法求償;司法院一向尊重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對於監察院「依憲」「依法」行使職權,均配合辦理;司法院持續精進求償制度,從四大面向追求程序之公正透明。
司法院表示,刑事補償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凡因國家行使刑罰權而受有特別犧牲者,均得請求刑事補償,補償時,並不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以避免過度限縮補償範圍;但補償後向公務員求償,依法則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執行職務者為限;「刑事補償」與「求償」之發動條件並不相同,不能等同視之。
司法院指出,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政機關,司法院向來尊重監察院關於憲法職權之行使,監察院依《監察法》規定,適度表明特定公務人員涉有違法或失職嫌疑事項,本於「糾舉權」或「彈劾權」而生之「個案調查權」,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法院提供相關個案資料時,司法院一向均予尊重辦理、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無報載「監委發動調查權卻吃司法院閉門羹」之事。
司法院表示,為健全刑事補償之求償審查制度,提升求償審查結果之公信力,近年已參照監察院歷來調查意見,從執行面、組織面、資訊公開面及法制面等四大面向,積極推動各項具體措施。
司法院舉例,如:落實「逐案求償審查」;各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為社會公正人士,名單均對外公開;建立完善程序,由全體委員實質審查後以合議方式做成決議;決議不應求償者,須製作決議書並經司法院核備,且對外公開;各級法院刑事補償案件之收結及求償情形,納入統計資料並定期公告。
司法院最後說,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推動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制度革新。
責任編輯:呂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