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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提修法 REIT採雙軌制、禁投資自用住宅

行政院12日通過相關修法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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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0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修法條文在12日於行政院進行報告,內容也明定基金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違者最高罰1500萬元新台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台灣於2003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現行允許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信託型REIT是上市櫃金融商品,可通過下單購買。

高晶萍說,目前國內信託型REIT截至110年有7檔、規模1032億元,但近年呈現萎縮,反觀鄰近國家的基金型REIT則有一定規模,新加波的基金型REIT有44檔、規模2.4兆,日本有61檔、規模3.8兆。

她說,參考國外經驗,國內引進基金型REIT,通過修法調整法律架構,讓基金跟現行的信託型等2種REIT可雙軌並行。現行的信託行REIT管理運用由信託業者承擔,並委由不動產管理機構提供服務,而基金型不需要委任第三人,可讓運用更有效率。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會中表示,此次修法可望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高晶萍說,這次修法也將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以及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的事項等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基金架構的REIT有四大特點,金管會說,包括: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簡化追加募集程序、確保取得優先購買權與收益支持,以及允許彈性投資架構鼓勵投資海外不動產;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基金架構REIT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專責管理,REIT資產則由信託業負責保管及監督。

金管會說,不論是信託行還是基金行的REIT,這次修法都明確規範投資標的,範圍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

另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高晶萍說,現階段規劃是至少75%的比例,投資在有穩定收益不動產,且每年分配收益要達到可分配收益的90%。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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