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指煽惑六四集會案恢復原審定罪(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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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報導)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在社交平台和報章撰文,文章被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但她其後獲判上訴得直撤銷罪名。律政司早前提出終極上訴,(25日)早獲終院裁定勝訴,恢復原審對鄒幸彤的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

是次爭議包括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時,可否在辯護時挑戰警方發出的集會禁令合法性。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不能在刑事程序挑戰,不服禁令應提司法覆核。鄒幸彤一方則認為,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份,若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沒有違法。

根據判詞,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認為,集會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被告可就禁令提出質疑,裁定可挑戰禁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有兩名法官認同該觀點。不過李義認為,有關禁令已在和平集會權利和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鄒幸彤提出的挑戰不成立。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裁定,答辯人不可在刑事程序中以挑戰禁令合法性為辯護理由,除非答辯人是挑戰條文本身的合憲性。他認為,如果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禁令有效性,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安全及他人權利和自由造成損害。另一位常任法官林文瀚表示認同。

2021年警方以防疫為由,就六四集會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申請集會的支聯會提出上訴亦被駁回。其後鄒幸彤於報章和社交媒體發文,於同年6月4日被捕,事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22年1月被裁定罪成,鄒不服上訴,高院在2022年12月裁定鄒上訴得直。

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警方沒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它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雖然接受因疫情考慮而發出禁止令,但認為沒有考慮其它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不過終院認為,上訴庭錯誤裁定警方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為集會組織者考慮替代方案。

案件編號:FACC9/2023 @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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