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房地產訴訟 881條款與鄰居訪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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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11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在紐約市這樣的人口稠密城市中,業主經常需要進入鄰居的土地,以便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維修和改善。然而,當訪問被拒絕時,可能對工程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為解決此問題,《房地產訴訟和訴訟法》(RPAPL)第881條提供了一種法律手段,使業主能夠向法院請願,強制鄰居授予臨時訪問許可。

目前,布碌崙班森賀86街2501號的開發商需要進入華人房東的後院,以便為酒店施工建設防護圍欄,因此必須與兩戶屋主達成協議。由於建設防護欄需要滿足多項條件,若屋主拒絕,則需指出開發商提供的協議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此外,屋主是否有類似的律師成功案例可供參考?

在互聯網上,建築相關專業人士Nicholas Tapert律師撰寫了一篇關於881條法律的文章,提到了2023年紐約法院的一個判決案例,對華人社區具有借鑑意義。

首先,關於881條款的概述,RPAPL § 881為開發商和土地所有者建立了一種快速的法律程序,使其能夠申請法院命令,獲得進入鄰近房產的臨時許可,以便進行「改善或維修房地產」的工作。

法律規定法院應根據「正義的需要」來決定是否授予訪問權。一般情況下,法院要求申請方提供保險和賠償、修復相鄰財產損壞、支付專業費用(如律師費及談判費)、支付使用許可費,以及限制訪問時間。

2023年值得注意的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的一些判決突顯了法院對開發商提交信息詳細程度的要求提高。上訴庭第一部及其他法院在一些案件中拒絕了開發商的申請,因為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具體的信息來證明工程性質及所需使用權的範圍。

例如,在875 E. 35th St.案(案件號511670/2022)中,下級法院駁回了開發商的申請,因為開發商未能提供已提交給紐約市樓宇局(DOB)的項目計畫,導致法院無法評估所需的安全措施及是否存在替代方法來完成工作。

裁決中指出,對於申請人而言,至少「必須」提交已獲批准並提交給DOB的計畫(Project plans allegedly approved and filed with the DOB),以及工程師或建築師的證詞,以證明進入鄰近財產的必要性。

這些判決突顯了透明和詳細信息的重要性,如若開發商未提供充分的信息,可能面臨耗時的法律延誤。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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