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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拍板REIT雙軌制 禁投資居住用住宅

住宅示意圖,資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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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3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在14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並修正法案名稱,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同時,為避免炒房疑慮,法案明定罰則,若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最高可罰1500萬新台幣。

前述修正後的名稱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長高晶萍說,這次修法增加28項條文與修正34項條文,主要引進REIT有關的法制與監理制度上的調整,未來REIT可申請上市上櫃,跟股票一樣在證券市場上買賣。

她說,目前國內已有用信託架構發行的REIT,這部分是在民國92年修法後引進,截至112年已有6擋REIT,規模725億元新台幣。

高晶萍說,信託架構的REIT,是由信託業擔任受託機構負責管理運用資金,並委由不動產管理業者提供投資建議。這次修法則是增加基金架構的REIT,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直接管理,不必再委由不動產管理業者提供建議。

她說,日本與新加坡都是採基金架構發行REIT,日本現有58檔,規模3.3兆新台幣,兒新加坡共發行42擋,規模共2.3兆新台幣。

高晶萍說,台灣引進基金架構的REIT,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以及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的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三百萬元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

其它修法重點,對不動產信託業的規定,還包括:應設立具備不動產投資管理相關經驗之專業股東,持股不得少於50%;最低實收資本額暫訂新臺幣2億元 ;應設置獨立董事,重大議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開放證券投信事業兼營。

對REIT的規定則包括:一定比率應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每年分配收益應達一定比率;REIT得向關係人(如股東)取得或出售資產;停徵證券交易稅;受益人為個人時分配收益按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10%;合併相關租稅減免。

行政院去年10月即通過相關修法,並送到上屆立法院審議,不過,並未三讀,由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金管會依程序重行擬具後報行政院會。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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