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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主管洩標案 多罪併罰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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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9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時任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修護組營繕課課長王男,自2018年至2021年間,利用擔任採購案審核或評選委員的機會,4次洩漏該單位辦理的標案文件給特定廠商,被橋頭地院依洩密罪判刑1年,另有可易科罰金之刑7個月。

判決指出,王男自2017年3月間起代理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修護組營繕課課長,並於2018年6月起獲正式任用,負責辦理關於土木類、耐火類、油槽類之採購、監造、驗收等相關業務,在採購案中擔任審核人員或評選委員。

大林廠2018年2月間辦理管線內部清理工作採購案,預算金額為50萬元,決標方式則採最低標。王男審核預估金額擬訂表等採購相關文件時,知悉該案是參考2家廠商報價單,擬以最低價單價乘以83%之總計金額為預估金額,隨即透過LINE告知特定廠商黃男「預估83折」,讓黃男以40萬7,364元順利得標。

大林廠2019年辦理重油媒裂工場大修固定設備整合檢修工作採購案時,黃男有意投標,遂向王男索取該案工作說明書;王男便以電子郵件傳送工作說明書、為擬定工作項目單價金額而向其他廠商取得的報價單等應秘密文書給黃男,幫助黃男公司順得標。

事後,王男分別於2020年、2021年,利用辦理冷卻水塔氣窗葉片及散水片更新、第二重油脫硫等工場固定設備大修等工作採購案的機會,同樣將相關招標文件洩漏給黃男。

法官審酌,王男涉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1罪、公務員洩漏及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3罪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考量他對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造成不良影響,但已坦承犯行,且無前科,分別判刑4個月、7個月、5個月、8個月,其中6個月以上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合併應執行1年。◇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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