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9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有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等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建立互信共贏的租屋環境。
地政司長林家正表示,這次修法重點有三,一、保障三年最短租期,包含定約、續約的三年,房東何時可以不適用三年續約限制,如:收回自用,以及房客有欠租達兩個月以上或其他毀損等法定終止租約的情況,房東可以單方面解除租約不續約,若收回自用,房東在一年內不能拿去出租。
至於配套措施,林家正指出,包含房東在租約屆滿前六個月要通知房客,房客也要在租約屆滿前三個月要表達要不要繼續住;如果房東、房客都合意要續租,必須在租期前兩個月訂定契約,讓後續契約關係可以明確的確定有沒有要續約。
林家正說,二、限制續約的租金漲幅,房東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要通知房客要不要漲租,如果確定要漲租也有合理的租金限制,就是租金漲幅不能超過通知當期主計總處的房租指數年增率,若違反規定,先通知房東改正,若還是不改正進行處罰。
林家正表示,三、強化房東房客雙方租賃權利,現在定型化契約規定了數個房東禁止行為,但沒有處罰規定,因此現在針對這些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對於屢次欠租的房客,若經過催繳還沒有繳清,房東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房客若有從事違法、非法活動或是妨礙安寧秩序的情況,房東也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的規定
林家正指出,如果租約經過公證情況,房客也確實有積欠兩個月以上的租金,他們用匯款方式做舉證,若有這種情況終止租約,會認定為租期屆滿,後續可以適用公證法規定,免經過法院訴訟直接進入法院強行執行階段,縮短執行時效。
另外,內政部部務會報也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糾紛法律訴訟扶助服務」專案,劉世芳表示,為協助弱勢租屋民眾權益,房客若遇房東以強制搬離、提前解約或苛扣押金等方式迫使其放棄合法權益,且經調解或調處仍無法解決者,自114年9月30日起,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訴訟扶助服務,減輕訴訟費用負擔,透過司法途徑爭取租屋權益。
責任編輯:陳玟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