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為擴大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法相關修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法務部強調,修法避免壓縮被害者追究時效,解決過往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
行政院會在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針對兒少性侵害犯罪部分,草案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者特點是「不敢、不能、不知」,因為被害者受害當時可能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為跟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出告訴,且畢竟是兒少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也許不知如何提出告訴,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修法,從被害者滿20歲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的時效。
另外,該修正草案也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等。針對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要件與刑度,草案將一般誹謗罪罰金由1萬5000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加重誹謗部分,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刑由3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公然侮辱罪罰金刑的刑度也提高,現行公然侮辱罰金最高9000元,以強暴手段(如公然掌摑等)犯公然侮辱者,罰金最高1萬5000元,草案將兩者分別提高為6萬元、1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草案加重其刑,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也加重其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呂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