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4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文海台灣基隆報導)基隆關表示,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時,若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者,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者,貨物應退運或放棄。基隆關爰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相關稅則。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 (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 (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 (中國大陸產製者,則不准輸入)。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 ,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責任編輯:陳玟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