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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處理自殺案件仍有不周之處 值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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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警方處理自殺案件總是給人有「慢半拍」的感覺,就員警處理相關經驗而言,仍有一些問題值得相關單位檢討,包括病患或家屬擔心被貼上標籤,致使問題愈形嚴重;另外,現行法令也有其疏漏之處。

據中央社4月6日報導,港星張國榮日前墜樓輕生,引起社會大眾關心。為防止自殺事件發生,警政署設有專責心理防治輔導機制的「關老師」,他們指出,自殺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必須從心理、社會、精神醫療等層面瞭解,特別應如何有效防範自殺事件的發生。

受理自殺事件的員警認為,自殺案事前絕對有跡可循,自殺高危險群因子包括先前有自殺企圖或未遂者,其中常見的就是久病厭世,或有憂鬱症等精神病症,以及悲觀等負向性格特質者;另外,突發性壓力事件、媒體爭相報導的負面情緒導致模仿,以及手邊致命物品的取得等,都是間接催化悲劇發生的原因。

另外,警方研究發現,以往在風災、震災後的災區,也會出現自殺高峰期,天災加上景氣欠佳,失業率增加、酗酒等負面因素相乘效應,也值得重視。

基層員警處理自殺案件,也發現一些問題值得相關單位省思,衛生單位先就自殺案件高危險群列管進行追蹤與輔導,但即使員警對這些精神疾病也不甚瞭解;病患或家屬擔心被貼上失敗者、社會邊緣人標籤而諱疾忌醫,因而採取自我社會隔離做法,加上社會事件常被媒體負面渲染,取代了正確和應有了解,於是輕者選擇自殺,了結一生,重者則發生弒親悲劇。

失業父母攜稚子投河、服毒自殺的新聞時有所聞,凸顯家暴防治法的漏洞,警方表示,雖然家暴防治法、兒童福利法等法案,已打破以往社會上「法不入家門」觀念,進而讓兒童人權獲得公權力保障,但僅止於事後治標層面,無論社工輔導個案,或警方公權力強行介入,已造成兒童相當的傷害。

成年人輕生殘存下來的後續司法處理,也讓警方感到頭痛,因為法律對自殺者本身,不論既遂或未遂都不處罰,而自殺者固然有不得已苦衷,但孩子跟著無辜受害,在法律上是否要追訴其殺人罪,值得深思;即使有法律的追訴途徑,但這並不能防止或減少這類悲劇一再發生。自殺並非個人問題的結束,也不能解決任何問題。由於自殺的成因複雜,從個人到社會,從生理到心理層面,很難單獨抽離其中一個因素看待,因此警方處理相關事件時,應多方考慮並採取較週延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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