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決定,民事訴訟裁判費和民事強制執行費用都要調漲,裁判費將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強制執行費則由現行收取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七,提高為千分之八。
司法院同時敲定,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新的收費方案,如此可與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同步上路。
司法院表示,增收前述相關費用,係依據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的授權規定,只要不逾原數額的一半,經司法院核准後即可實施,故前述二項費用的調漲作業已成定局。
司法院會計部門估算,加徵民事裁判費和強制執行費用,每年分別可為國庫增加三億四千萬和七億三千萬元,二者合計約十億多元。
惟另一方面,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於九一上路後,原本民事案件向當事人收取的郵電送達費和法院人員出差費等費用,則不再徵收,這些費用停徵之後,政府每年約減收十五億餘元。故相關官員說,從「一來一往」的總體角度看,對當事人來說,雖然裁判費和執行費「雙漲」,但並未增加當事人更多的金錢負擔。
據了解,正因國庫一舉減收前述十多億元,司法院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才決定同時調漲民事裁判和執行費。
司法院指出,今年九月起,民事訴訟費用依分級累退方式計費,原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若在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經改依加徵十分之一收費新制計算,徵收數額增為一千一百元。
至於其他各級收費,也依此類推,如等級最高的訴訟請求金額逾十億元時,原定每萬元徵收六十元,調高後成為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
再者,民事案件中的除權判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保全程序、抗告、非財產權民事事件等,也將於九一起,統一每件徵收一千元。
民事強制執行費方面,現行收費標準為收取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七,如執行金額為一百萬元,收取七千元執行費,調漲後變為收取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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