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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增列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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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公務員考績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在現行甲、乙、丙、丁等外,增列優等考績,若公務員表現被評為優等,年終可獲得二個月的考績獎金和一個半月的年終獎金,總計可拿到三個半月的獎金,但各機關優等考績比率只限百分之五,甲等比率上限也壓縮為百分之六十五。

  鑑於現行考績甲等的比率偏高,以最高不超過各機關受考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且為獎勵表現優異的公務人員,審查會因此有別於考試院的版本,增列優等考績,使得甲等以上考績所佔比率為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為避免機關首長私心自用,對機要人員給予較好的考績,修正草案也增訂機要人員的考績比率應單獨計算,考績等次最高以考列甲等為限。此外,各官等受考人數五人以上,考列甲等以上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列席的銓敘部及人事局均同意做上述修正,人事局副局長李若一表示,行政部門過去即曾研議增列優等考績。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優等為九十分以上,甲等為八十分以上,乙等為七十分以上,丙等為六十分以上,丁等為不滿六十分。

  優等晉本俸一級,發給俸給總額二個月獎金,甲等晉本俸一級,給一個月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給半個月獎金,丙等留原俸級,且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至於丁等,則予免職。上述考績獎金不含各機關公務人員可領一個半月的年終獎金,以優等考績為例,最高可領三個半月的獎金。

  國民黨立委黃德福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把考績的相關行政命令法制化,現行考列甲等者太過浮濫,修法規定考列甲等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同時參考新加坡等國家的制度,增列優等考績,給二個月獎金,以鼓勵特別優秀的公務員,避免齊頭式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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