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3日訊】書名保護究竟是立法盲點?還是執法誤區!在紐約從事吉他教學的中國吉他演奏家,上海紅棉吉他藝術學苑創辦人何震東因其暢銷書《青少年學吉他》書名被盜用,去年入稟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起訴上海音樂出版社。何震東與上海音樂出版社之間的著作權糾紛,已經是7年多來的第二次了。
1985年,何震東應上海文藝出版社之約,撰寫了《青少年學吉他》一書,至1996年,印數達一百五十一萬冊,其中一百萬冊被出版社盜印,1987年上海音樂出版社恢復社名後,即將何震東撰寫的《青少年學吉他》從上海文藝出版社接手過去繼續出版,不但從不支付稿費,而且不間斷的瞞著他頻頻侵犯他的各項知識產權。
1997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判令上海音樂出版社停止侵權,賠償何震東人民幣32000元,《青少年學吉他》版權自動回歸作者何震東,這一判決確認了何震東享有對其作品《青少年學吉他》的著作權。
判決次日,何震東移民美國,2001年6月,何震東在紐約的一家中文書店發現上海音樂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學吉他》,作者成了馬志敏,何震東見狀猶如晴天霹靂,對於不勞而獲,人們往往是深痛惡絕的;當出版社輕而易舉地把他人的暢銷書書名作為「獵物」竊為己有,何震東除了憤怒,只能訴諸法律,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公開賠禮道歉。
2002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而《青少年學吉他》的書名,「從其文字組成來看,於主、謂、賓俱全的短句,採用不加修飾的直接表達方式,這樣的圖書名稱只能反映圖書的類別和性質,並不能體現圖書的特色,所以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因此,「被告未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何震東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這個判決不但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和相應條文,也與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曾經作出的判決互相矛盾,遂向上海市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何震東:「《青少年學吉他》發行量為音樂類圖書之最」。
何震東在上訴狀中說,原審判決認為《青少年學吉他》的書名沒有獨創性,不應予以保護,但有一個比喻很好地解釋了什麼叫「獨創性」–「第一個將女人比作花的人是天才,第二個作此比喻的人是庸才,第三個則是蠢才。」他所編著的《青少年學吉他》於1986年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在此之前國內外沒有任何一本《青少年學某某》的書在市場上流通,這就是獨創性–即一個名稱第一次被使用。這是獨創性的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是它的藝術價值–一個書名決不會因為是「主、謂、賓俱全的短句,採用不加修飾的直接表達方式」就喪失了價值,恰恰相反,書名因其地位特殊,字數有限,其標準是「最簡單的也就是最好的。」市場效應已經証明,《青少年學吉他》富有強烈創意,是一個極富生命力的好名稱,是作者深思熟慮後的作品名稱。作品名稱是作品內容的靈魂所在,它不僅是作品整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也是一部作品區分於另一部作品的重要標誌。《青少年學吉他》出版當時是獨一無二的,它非常簡潔明了地表達了該書的性質,內容和適用範圍,是作者智力勞動的成果,上海音樂出版社在90年代,在《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基礎上,陸續組織編寫了《青少年學古箏》、《青少年學琵琶》等書,形成了《青少年學音樂》系列叢書,更証明了《青少年學吉他》這一作品的價值所在。何震東還認為,書名具有獨創性的第三個條件是它的經濟價值-發行量。《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發行量達150餘萬冊,為音樂類圖書之最,這本書的暢銷與編著者何震東的名字是分不開的,與他為這本書演奏的配套教育錄音帶是分不開的。書和錄音帶為出版社帶來了數百萬的利潤,在中國吉他圈內早已成為無人不知的一個「著名品牌」,故原審判決認定沒有獨創性缺乏法律依據。
出版社律師:「你沒有著作權!」
音樂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庭審中一再堅持一審判決稱:「《青少年學吉他》書名只是通俗名稱,大家都可以用,沒有獨創性,故不受法律保護。」就何震東提出的書名受保護的觀點以及法律依據,被上訴代理人在答辯中沒有涉及,他把《青少年學吉他》書名比做筆套,筆幹是書,又把書名比做樹葉,他形容說:「就像一支鋼筆,筆套和筆幹相分離,還能成為鋼筆嗎?就像一棵大樹,沒有樹葉,只剩樹幹,還能叫樹嗎?」「所以,上訴人保護書名的單獨請求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何震東駁斥對方,既然承認書名和作品本身不可分割,那未只要確認書名侵權,整個作品也就構成侵權,按照被上訴人這一理論,被上訴人對《青少年學吉他》一書的完整性任意分割,濫用其書名,不正是筆套和筆幹分離,樹葉和樹幹分離,怎麼解釋被上訴人立論中的這種自相矛盾?何震東再次引証了《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關於作品名稱權利的專門規定,証明作品的名稱是作者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的組成部分。他想聽一聽出版社全權代理人對此作何解釋。然而,被上訴全權代理人還是回避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發表意見,突入耳際的只是一句「你沒有著作權,(談什麼保護你的作品的書名)!」的斷語。
代表上海音樂出版社的這句話,足以使在場所有的人都受到震動,他沒有就《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發表不利於何震東的見解,也沒有引用相應的法條或事實証明這一條文不適用於何震東。然而這句簡單的斷語,卻不但否定了何震東對其作品《青少年學吉他》一書書名享有的權利,更從根本上徹底否定了何震東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權,這是一個事關重大的觀點,何震東已經開始反駁。可惜,審判長朱丹阻止了他的發言,並且立刻敲響法槌,宣佈辯論結束。
不可回避的話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2003年4月4日二審開庭,何震東向法庭下所有旁聽者人手一冊地贈送了他自費購買的新版《著作權法》,這是一個意味深長的動作,何震東在庭審時說:一個出版社用同一個書名先後由兩個作者來寫書並出版,這在同行業中是沒有先例的,它不同於一般的圖書同名「撞車」,而是趁作者移居美國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監守自盜」,侵權故意尤其惡劣。他又舉例說,托斯妥也夫斯的《白痴》,高爾基的《母親》,難道不是所謂「不加修飾的直接表達的方式?」《新華詞典》,《怎樣識五線譜》,《家、春、秋》,《阿Q正傳》,《三毛流浪記》,美國大眾讀物《讀者文摘》,哪一個名稱不是平平淡淡?但它們的名稱被侵權後,訴諸法律都成了贏家,事實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7條早就明確規定「出版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38條規定出版者只享有「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的版式,裝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因此,作為作者智力勞動成果的作品名稱不屬於出版社享有的專有使用權範疇。而《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權權利轉讓合同包括的主要內容是「作品的名稱」。必須依法與著作權人簽訂轉讓合同才可使用。書名是作品的「標的物」,是一個作品區別於另一個作品的依據,那麼一個書名怎麼可以供二個作者寫書呢?如將這一強佔行為「合法化」,那就預示著中國圖書市場的極大混亂的開始。
有關法學專家認為:《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著作權》包括十七項權利,仿冒剽竊他人書名即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多項合法權益,《青少年學吉他》的發行量、知名度如此之高,早就形成一著名品牌,應同時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亦接獲舉報,將就《青少年學吉他》一百萬冊涉嫌盜版書案作偵查。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