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學年: 公開知情權是還政於民的具體表現

游學年

標籤: ,

【大紀元10月13日訊】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第41條規定了公民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的權利。這都確認了公民的表達自由。上海社科院新聞研究所研究員魏永征認為,獲取信息是表達的前提,憲法的這兩條規定,間接承認了公民享有知情權。

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政務公開方面都做了不少有益的嘗試。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登錄互聯網的形式,將政府各個部門所發佈的消息、政策動態和一些法律法規加以公佈,可以說是一「點」就知,方便快捷。北京市人民政府每1個半月就召開1次政府信息披露會,讓社會各界及時了解電子政務網上審批、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一些方案制度等。各地方政府也在陸續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這些在創建「陽光政府」、還「知情權」於民方面都是有益的嘗試。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人民理應對政府的行政情況享有「知情權」,並且還應該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參與政府管理並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我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而要做到這些,首先要求我們的政府讓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權」;政府的一切作為和掌握的一切關乎公民利益的信息,都應該公諸於民。因為,「知情權」是參與、管理和監督的基礎。

遺憾的是,現在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認為還「知情權」於民是「自找麻煩,多此一舉」。有的則藉口「情況特殊,不宜公開」,從而使「知情權」磕磕絆絆總也到不了位,「陽光政府」只是掛在嘴上。也有一些地方,雖然也在還「知情權」於民,但「還」的內容卻是有選擇的、不全面的。比如,他們只公佈那些老百姓看了高興的「好消息」和不怕老百姓知道的信息,而對一些「壞消息」如行政失誤、決策不當、財政困難、下崗職工增多等等,卻諱莫如深,三緘其口。如若不信,有例為證。

前幾年,北京市連續發生「艾滋病人」「街頭扎針」事件,鬧得市民人心惶惶,卻遲遲不見有關部門公開案情信息。結果,人們以訛傳訛,流言波及南北好多城市。與此相反,去年,廣州發生非典型性肺炎傳染事件,市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有效地消除了恐慌情緒,穩定了局面。相似的事件,不同的做法,孰優孰劣,不言而喻。這也表明,如果不把所有應該讓群眾知道和老百姓最想知道的情況和信息全面、系統、準確地公佈出來,「知情權」就會變得殘缺和無力,甚至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所以,打造「陽光政府」,光提個口號不行,半遮半掩也不行,我們需要從更多的方面還老百姓以不打折扣的「知情權」.

—–轉載<民主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紐時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 被判藐視法庭
李登輝:制憲才能終止受中國威脅的狀態
台灣制憲 在美參院發聲
組圖:李登輝:台灣正名制憲 才能中止中共威脅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