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年: 公开知情权是还政于民的具体表现

游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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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这都确认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认为,获取信息是表达的前提,宪法的这两条规定,间接承认了公民享有知情权。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政务公开方面都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登录互联网的形式,将政府各个部门所发布的消息、政策动态和一些法律法规加以公布,可以说是一“点”就知,方便快捷。北京市人民政府每1个半月就召开1次政府信息披露会,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一些方案制度等。各地方政府也在陆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在创建“阳光政府”、还“知情权”于民方面都是有益的尝试。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人民理应对政府的行政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且还应该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政府管理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而要做到这些,首先要求我们的政府让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政府的一切作为和掌握的一切关乎公民利益的信息,都应该公诸于民。因为,“知情权”是参与、管理和监督的基础。

遗憾的是,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认为还“知情权”于民是“自找麻烦,多此一举”。有的则借口“情况特殊,不宜公开”,从而使“知情权”磕磕绊绊总也到不了位,“阳光政府”只是挂在嘴上。也有一些地方,虽然也在还“知情权”于民,但“还”的内容却是有选择的、不全面的。比如,他们只公布那些老百姓看了高兴的“好消息”和不怕老百姓知道的信息,而对一些“坏消息”如行政失误、决策不当、财政困难、下岗职工增多等等,却讳莫如深,三缄其口。如若不信,有例为证。

前几年,北京市连续发生“艾滋病人”“街头扎针”事件,闹得市民人心惶惶,却迟迟不见有关部门公开案情信息。结果,人们以讹传讹,流言波及南北好多城市。与此相反,去年,广州发生非典型性肺炎传染事件,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有效地消除了恐慌情绪,稳定了局面。相似的事件,不同的做法,孰优孰劣,不言而喻。这也表明,如果不把所有应该让群众知道和老百姓最想知道的情况和信息全面、系统、准确地公布出来,“知情权”就会变得残缺和无力,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所以,打造“阳光政府”,光提个口号不行,半遮半掩也不行,我们需要从更多的方面还老百姓以不打折扣的“知情权”.

—–转载<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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