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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六日電)八歲吳姓兒童九十年底在公園遊樂場遊玩,不慎跌倒遭搖榣椅夾住頭部致死,台灣最高法院駁回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上訴,認公有設施設置須達「零缺點」,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吳父新台幣一百六十餘萬元。
吳姓兒童與同伴九十年底在住家附近公園附設兒童遊樂場遊玩,吳姓兒童在同伴坐搖榣椅時在外幫忙推動,但不慎跌倒致頭部夾進搖搖椅底座與地面約四十公分空隙內,經緊急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吳父認公園榣搖椅設置不當是吳童死亡主因,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法院終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吳父一百六十一萬餘元。
法院判決主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為國家賠償應屬無過失責任,即國家機關設置公共設施,須達「零缺點」,使任何人使用均無發生危險之虞,否則使用者一旦因此遭受損害,即難逃國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