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日訊】 在你的大作《祖宗之法與民主政治(上)》中,我赫然發現底下這兩段傑佛遜有關憲法「永久性」的有趣議論:
「1789年傑佛遜給麥迪遜寫了一封信,討論憲法期效的問題。信中他表示,『永久性』這個觀念是極端令人生厭的。它與永久奴役與世襲壟斷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應當與舊世界遺留下來的其他垃圾一道被拋棄。『沒有一個社會能夠制定出一部永久的法律,更別說一部永久的憲法了。』人民永遠的是他們自身的主人,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地去統治他們。祖宗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必定隨著那些給予它們生命的人一道,自然而然地壽終正寢。制憲者們在肉體上死亡,必然導致其憲法效力煙消雲散。
「這樣,傑佛遜堅決否認憲法有歷史連續性。『根據自然法則,一代人之於另一代人,正如一個獨立國家之於另一個獨立國家。』費城的制憲會議不能為未來的美國人立法,就像它不能為當時的中國人立法一樣。每一代人都有權選擇他們認為最能促進自己幸福的制度架構與政府形式。」
我不得不想到我們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永久性」所已經導致的可笑又可悲的後果。
這個憲法有諸多的規定,已經有半個世紀以上的時間無法付諸實踐,最有趣的是蒙古共和國仍然被規定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它早在中華民國的同意之下自決分離獨立建國去了。它的建國也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同了。不僅如此,它也已經進入聯合國了。──半個世紀以來,沒有任何一個中華民國的總統得以在任內進入蒙古,更不用說在那裡徵兵、抽稅、發放護照了。
這個問題本來不難解決:中華民國的國民通過代議政治修改一下《中華民國憲法》不就完事了嗎?然而,人民選出的代議士不願意把憲法中的這個無法踐行的規定修掉,而且,據說,修掉這一點,就是「走向台獨」,而在國際上,這是人口最多的大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堅決反對了,也是它的對手──世界第一強國的美利堅合眾國──所堅決「不支持的」、甚至所「反對的」。
傑佛遜說得非常有道理,但是,竟然有這些國際的「黑」勢力在反對台灣人民的這一代人像拋棄「其他垃圾一道」加以「拋棄」。──請問,雲兒,你有什麼有力的反駮嗎?(2004.2.23)
------------------------------------------------------------
〔附〕雲兒:《祖宗之法與民主政治(上)》
張三一言寫了一篇文章,主張人民沒有「用票決來棄民主而取專制的權利」。他的意思其實是說,選擇民主制度還是專制制度,不應當成為民主投票的議題。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我近來讀書,讀到美國建國時期有關憲法的一些爭論,與這個問題很有些關係。
這些爭論就是,民主政治中要不要設定某些先定約束,將把某些問題排除出民主投票的過程,不允許用投票來決定?或者更現實地說,在某些問題上,不能實行多數決策,而是讓少數人擁有否決權?
1943年,在著名的國旗敬禮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傑克遜執筆寫下判決詞,裁定公立學校不能開除那些拒絕向國旗敬禮的學生,其中有這樣一段十分經典的論述:
「權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把某些事項從變幻莫測的政治紛爭中撤出,不讓多數派和官員們來決定,而是確立為法律原則,交由法院來裁定其適用性。人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言論自由權、信仰集會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可以受制於投票:他們不依賴於任何選舉結果。」
這裡提到的權利法案,是200年前制定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明確宣布國會不得制定任何侵犯宗教、言論、表達自由等基本權利的法律。照傑克遜的說法,它的基本功用其實就是反民主:在基本權利的問題上,不允許搞多數票決。
當然,憲法本身是可以經過公民投票程序來修改的。理論上,權利法案關於不得立法的規定,完全可以通過修憲來廢除。但是美國的制憲者們故意將修憲程序制定得繁難無比,而且只要有1/4的少數人反對,修憲就不能成立。──在這個地方,他們同樣不肯信任多數票決,而是採用了反民主的「多數服從少數」的原則,少數派有否決權!
現在問題就來了。按照民主理念,政治制度必須取得多數被統治者的同意方能成立。那麼,憑什麼少數人有權阻止多數人修改憲法?憑什麼幾百年前那一代人定下的憲法條文,就可以佔有那麼至高無上的地位,還可以凌駕於今天我們大多數活人的意志體現之上?已經死去數百年的祖宗們定下的規矩,憑什麼要我們今天的活人要尊為圭臬,奉之維謹,還要用不民主的方式維護它,來個祖宗之法不輕變?
圍繞這些問題的爭論,其實已經有了好幾百年的歷史了。美國建國時期,當年那些偉大的思想家和制憲者們,關於要不要制定制定一項永久性的權利法案,曾經有過一番激烈的爭論。許多人都對先定約束的理念提出過猛烈抨擊和強烈質疑。
權利法案於1789年9月獲得國會通過,1791年12月最終獲得批准成為憲法。在這之前,諾阿.韋伯斯特──就是那個懂26國語言、後來編寫了美國第一部辭典《韋氏大辭典》的天才──發表了一篇文章,辛辣地嘲諷用權利法案來約束後代的企圖:
「為防止將來可能出現的專制而試圖制定一項永久性的權利法案,無異於唐.吉訶德與風車作戰。每當我想起為保障某些權利而制定不可更改的憲法這類宣言時,我就會不由自主地想在法案中再加上一句話:『將來的制憲會議或立法機關的議員們,都不得自己割斷自己的喉嚨。』與不得立法的規定一樣,不得割喉的規定也有其必要性嘛。」
與韋伯斯特持相同立場的,還有那位永遠熱情洋溢的大思想家托馬斯.潘恩。他對先定約束一類觀念同樣深惡痛絕。1791年他發表了《人權論》,猛批那種認為憲法可以約束後代的看法:
「在任何國家,過去沒有過,將來不會有,而且永遠也不可能有這樣一個議會或任何一類人,它有權利或權力約束和控制後代直到『時間的盡頭』,或有權利或權力永恆地命令這個世界應如何治理、由誰治理。所有此類條款、法案或宣言──其制定者企圖利用它們去做他們既沒有權利也沒有權力去做,更沒有能力去執行的事──本身就是無效的。」
在他看來,民主永遠是活人的統治。制度和法律,要適應的是活人而不是死人。政府是為當代人服務而不是為為死去的人服務的,只有當代人才對政府擁有權利。這就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每個時代和每一代人都應同先前時代和前輩祖宗一樣,擁有自主行動的完全
自由。往日的枷鎖,不過代表舊制度的「詭計、畫像和虛飾」。傳統不過是充滿陋習令人厭惡的排污管,必須扔進歷史的垃圾堆。民主就是要擺脫所有這些束縛,爭取現世活人的自由。更激烈一點,民主也可以說就是一場反對過去的戰爭。
按照自然正義,當代活人們重新選擇他們生活於其中的制度架構的權利,不應受限制也不可受限制。任何形式的政府要取得合法性,除了「現世人的同意」之外,別無他途。歷史承繼毫無合法性價值。以任何方式排除後代選擇的做法,任何用過去來約束未來,拿死人來壓活人的圖謀,都是對自然正義的公然違背,既不道德,也不可能有效力。
曾經執筆起草《獨立宣言》的托馬斯.傑佛遜,也是反對憲政主義先定約束的一員大將。像潘恩一樣,傑佛遜強調「世界屬於活人而不是死者」。死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構成他們軀體的成分早已腐爛,被蟲蛀了,被蛆食了,不過肥料一團,什麼也不是了,豈能約束活
人?!
1789年傑佛遜給麥迪遜寫了一封信,討論憲法期效的問題。信中他表示,「永久性」這個觀念是極端令人生厭的。它與永久奴役與世襲壟斷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應當與舊世界遺留下來的其他垃圾一道被拋棄。「沒有一個社會能夠制定出一部永久的法律,更別說一部永久的憲法了。」人民永遠的是他們自身的主人,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地去統治他們。祖宗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必定隨著那些給予它們生命的人一道,自然而然地壽終正寢。制憲者們在肉體上死亡,必然導致其憲法效力煙消雲散。
這樣,傑佛遜堅決否認憲法有歷史連續性。「根據自然法則,一代人之於另一代人,正如一個獨立國家之於另一個獨立國家。」費城的制憲會議不能為未來的美國人立法,就像它不能為當時的中國人立法一樣。每一代人都有權選擇他們認為最能促進自己幸福的制度架構與政府形式。
那麼,憲法的有效期究竟應當多長才合適呢?這位在法國呆了很長時間的政治家,仔細研究了蒲豐的生命表,自己計算發現,生活於任一瞬間的年滿21歲的人,半衰期是18年零8個月,即有一半人會在這期間死亡。這就意味著,每隔19年,老一代人將死去一大半,社會上佔多數的就是下一代人了。
這樣看來,憲法的效力,就只能管20年。20年一過,所有憲法和法律統統失效,都得推翻重來。毛澤東說,轟轟烈烈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每隔7、8年要再來一次。傑佛遜說,決定政府形式和基本法律的全民公決,每過20年就要重來一次。僅有修改和廢除憲法的機會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定期的強制性的重新製憲和全民公決,才能把活人從死去祖宗的陰影下解放出來,確保每一代人的發言權不被剝奪。
非常有意思的是,傑佛遜從反對約束後人出發,一番推導,最後還是提出了一項用來約束後人的規則:憲法必須定期重訂並公決。這難道不是其理論蘊含的一項不可改變的永久約束,封閉了後人選擇永久專制的大門嗎?看起來,制度性安排就像旋轉門,打開一些選擇可能的同時,必定要封閉另一些選擇可能。潘恩-傑佛遜理論設想的那種完全不約束後人的規則和制度安排,其實是不存在的。問題不在於要不要約束後人,而是究竟作哪些約束,用什麼方式約束比較合適。
為了確保每一代人的發言權不被剝奪,難道我們不應當作些安排,防止某一代人選擇專制制度,規定某個家族或某個集團為永久統治者,從此剝奪一切後代的選擇權?對這個問題,潘恩和傑佛遜的回答似乎是否定的。在他們那裡,除了「憲法必須定期重訂並公決」這一條原則外,他們不準備設立任何其他帶有永久性的憲法約束,來消除或至少降低這種情形發生的可能性。原因之一是他們不相信這樣的約束會有效力,認為它們不過是「向風車開戰」。另一大原因在於,他們對於人性和人類進步,抱有一種相當樂觀的看法。
下一代人總比上一代人更明智更開明。上一代人已經看到的危險,下一代人豈能看不到?以防範下代人做蠢事的名義對其施加限制,乃是往日家長制的殘餘,作惡多端,弊端叢生,除了用上一代人的偏見束縛後人手腳,毫無益處。傑佛遜相信,「法律和制度必須與人類心智的成長同步。隨著心智的更多開發和啟蒙,隨著新發現的產生,新真理的披露,人們的行為方式和思想觀念會因環境的變化而演變。制度也必須進步,跟上人類的步伐。」未來人自己會照顧好他們自己。以進步的知識觀來衡量,先定約束一類觀念,顯然屬於認識論的謬誤。
對這樣一種人類進步的觀念,反正我是沒有兩百年前潘恩和傑佛遜那樣堅強的信心的。這兩百年中,我們目睹了一場場人民革命所帶來的血腥的群眾暴政,目睹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等一個個民主政體悲劇性自殺的災難,已經很難相信,科學技術上突飛猛進的發展,就會必然導致我們的政治智慧同步擴展。潘恩-傑佛遜理論,對於人類進步未免過於樂觀,太忽略了許多人性固有的弱點。
所幸的是,潘恩-傑佛遜理論並未成為當年美國製憲的主流。他們的對立面,像伯克這樣的英國保守派和麥迪遜這樣的美國聯邦黨人,倒是對對人性弱點有相當清醒的認識。真正融匯進了憲法之中的,其實是這些相對保守的意見。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他們對於祖宗之法與民
主政治關係的討論。
〔獨立評論〕
(http://www.dajiyuan.com)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