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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工 :「五懂」律師多多益善

--《郭國汀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序(3之1)

王工
2004-09-18 20:4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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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8日訊】(—)

懂政治、懂法律、懂經濟、懂科技、懂外語。國家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抓好培養一大批“五懂”律師。“我們一定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把律師事業全面推向21世紀。”

當律師,貴“五懂”。高標準,談何易?!我願鄭重、負責地說:郭國汀無愧當代中國“五懂”律師之一。論據:

--科班大志。1984年吉林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畢業。大學時郭讀(美國)凱爾遜《國際公法》原著,即懷學習凱爾遜教授一生出書96部紀錄壯志。

--勤奮求知。先後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海運學院、廈門大學國際環境法、國際海商法、國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走自己的路”。孜孜自學碩士、博士課程。

--勇於實踐。積極投身福建、上海執業律師行列,在實踐和實務中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做一名代表中國利益的國際律師”。

--一案一結。每辦一案,除辯護、代理詞外,還堅持撰文,對個案進行小結,從感性認識達到理性認識。

--堅韌持恒。每天工作、讀書、思考、著譯16小時,長跑10000米,16年無間斷。

--胸懷法治。為中華民族復興、民富國強,視封建、極左影響和法外特權如無物。從多次來信證實他不但深知律師當“反唯權、唯錢”,而且身體:“法治中國需幾代人不懈同心戮力,甚至流血犧牲”,可欽可敬。

--具備博識。部律師不僅擅做傳統刑事辯護有堅實基本功;而且16年實踐中廣為代理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案件,卓有成效,並且緊隨國家經濟開放不斷拓展非訴訟服務領域。

--貴有專長。專攻經貿和海事津師實務,辦理諸如:國際貨物買賣、信用證、進出口貿易爭議;合資、融資、貸款、擔保爭議;提單、租約、海上船、貨保險及P&1保險;船舶建造、抵押、租賃、買賣;海難、沈船、共同海損、碰撞、油污、燃油、扣船、扣貨等複雜疑難事件或訴訟。

--譯著頗豐。郭律師已編撰10部法學專譯著,除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早於1996年即約郭律師主譯“當代國際貿易航運法經典名著譯叢”,其中《CIF&FOB合同(第7版)》、《SORUTTON租船合同與提單(第20版)》《海上保險法與保險單》《跟單信用證》四部專著總字數達250萬以上,已經或將出版。《叢書》社會效益不可估量;譯者“焚膏油以繼晷,恒兀兀以窮年”,非安於清苦者何能遣此?不僅律師界而且翻譯、法學、出版界究見幾多人?

--專論頗富。已在《中國律師》《律師與法制》《安徽律師》《福建律師》《法學評論》《海事審判》等法學、律師、海事、海運24家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評論、案析近200篇,其中關於國際貿易、海商方面的專論近100篇。縱在學術界亦屬難能。

--千案百佳。律師以辦案實務為尚,必須在數量基礎上求質量,能夠拿出典型案例。郭律師16年辦案近千其中已有幾十宗案例產生國際和全國性影響。《精選》可謂律師生涯苦辣酸甜心血結晶,堪稱郭律師代表作。

--如第二篇9例,楊志菁詐騙案。公訴指控香港億成時公司副總經理楊志菁在大陸“以預付貨款名義騙取外貿企業款達一億一千三百一十四萬元……轉移香港,造成因家重大經濟損失6557萬元。”本案要害: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辯詞指出:楊案純屬涉港經濟合同糾紛,本來可按合同約定進行仲裁。楊志菁及億成時公司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詐騙行為和證據。公安強行插手經濟糾紛後患無窮。我以為,郭律師關於本案詐騙不能成立的辯護是經得起嚴格審查的。對照中央政法委1994年《關於嚴禁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和“兩高”從1989—1994年聯合或分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這份辯詞更是律師文書精品,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全案看不出楊志菁有詐騙主觀故意和“非法佔有”法律事實,怎能擅判詐騙罪?福州市外經貿委與香港億成時公司《協議書》正在履行為什麽授權中斷?該公司總經理梁桂源多次呼籲妥善解決爭議,為什麽不按市場規則,爭取挽回6千萬元國家損失的全部或部分?為什麽應適用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汲汲於動用刑罰極端手段,封殺一家並非皮包的港資公司?

--如第3篇10例,法官黃火木訴律師吳金森姓名侵權案。這是福建乃至全國保持首創第一紀錄的奇案。1991年吳金森在長汀縣法院工作時,為他人示範寫過一張“收到人民幣1200元”落款“黃火本”樣式的白條。1993年5月1日黃火木向本院提起名譽權之訴,狀告此時已當律師的吳金森侵權。8月20日的法院公告變成姓名權糾紛。福建省律師協會指派郭國汀和于寧杰律師代理。代理詞認為:吳金森根本不存在摹仿黃火木字迹、僞造收據誣害黃火木的事實、動機和目的,原審法院將自己降至當事人的地位。但憾福建兩級法院競判吳金森律師妨害民事訴訟,侵害黃火木姓名權,並罰款2000元。

福建省律師協會來信告知:吳律師已不幸意外身亡。郭律師證實:吳因本案判決不公,心灰意沖,某日從蓋房三層樓高處跌下致死。這令我頓時難抑滿腔悲憤:白髮律師悼黑髮律師。當即借書五言“雙冤”詩句,抒發對於素昧平生、自學法津、統計和管理獲得三張大專文憑的吳律師的哀思:

青蠅一相點 白壁遂成冤--唐,陳子昂
洗盡骨上土 不洗骨中冤--唐,子 蘭

我認為,福建省高級法院[1994]閩民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奉行“法院保護主義”,“自己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對於吳金森律師不白之冤充當了間接殺手,一方面雖不足為 訓;但另一方面若較諸近幾年有的法官動軌以刑事入罪殘害律師的時髦行徑,在倫理品 質方面,卻又是高出一籌、不可並論的。

--如第三篇34例:我國首例涉外預借提單侵權糾紛訴訟案,應是郭律師成名範例。不僅引起國內和海外法律界、海運界極大關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列典型。郭國汀和李偉民律師作為福建甯德公司代理人,力排眾議,確定承運人日本國日歐公司為適格被告,並且提出本案爭議焦點和明確結論:(1)管轄權--中國法院對本案擁有不容置疑的管轄權;(2)適用何國法律?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應適用中國法;(3)日歐公司簽發的是備運提單或已裝船提單? --是已裝船提單、非備運提單; (4)違約抑或侵權? --日歐公司簽發預借提單構成欺詐性授權行為;(5)能否享受責任限制? --日歐公司無權要求免責,必須對不法授權行為負全部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上述有據有理代理意見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採納,認定本案裝船提單願預借提單授權行為。日歐公司應對原告:(1)可得利潤損失;(2)進口和複出口貨價差額損失;(3)向第三人支付違約金損失負賠償責任,判決共賠38019618.5日元及1173218.46元人民幣。1990年10月,日歐公司服判賠付,從而有效維護國家尊嚴和國企權益,誠如上海高院一位法官所說:“律師一生中能辦一兩起這種案子,是很幸運的。”

--如第三篇47例:句容外貿公司上訴怡和運輸(中國)公司越權放行提單侵權案。 律師代理詞中首先指明: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我國外貿企業有著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旋即提出本案焦點:放行提單,在FOB合同下,承運人究竟應向訂約托運人簽發,還是應向實際托運入簽發?結論:承運人根本無權向買方直接放行提單,必須將提單交給實際托運的賣方。怡和公司只能向法定托運人、FOB合同下的賣方句容外貿公司簽發放行提單,對其向案外人放單行為造成句容外貿公司貨物所有權被侵害的後果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原審否定句容外貿公司為法定托運人,認為:FOB買方訂艙出運,承運人向買方放單並無不當。原判錯誤性質是非常嚴重的,正如郭律師指出:在CIF&FOB合同慣例之外另搞一套的錯判如果成立,我國廣大外貿企業作為賣方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絲毫保障,無疑是一場巨大的災難。1979年彭真指出:律師的責任是幫助法院避免審判中的錯誤。郭律師的義正詞嚴,源於他不僅是《現代提單的法律與實務》(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譯著者,而且是《CIF&FOB合同》(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四年版)的主編譯,因此,代理詞對這部通行國際性專著有關原則、原理、規則和判例能倍手拈來、理直氣壯地捍衛我國外貿合法權益,堪與該書同樣具有不爭的權威性。

(二)

律師“五懂”,要求是否盡美?各國律師奉行各該國法律。中外律師無例外地必然是愛國主義者。我以為律師還須通史(中國史、世界史)哪怕粗通也好。中國5000年,中國律師100年,共和國律師呢?從中共11屆3中全會後重建至今20年。共和國法治呢?從中共15大正式成為“方略”,至今方幾年?我們放眼環球,橫向比較,美國呢?1776年宣告成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法治和美國律師220年,均超中國200年以上。眾所周知,美國議會議員和從林肯開始的歷屆總統多系律師。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美國“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 ”。中國呢?我們可不可以預言:壓根兒不用西元2200年,中國“the rule of law=the rule of the lawyer”呢?而且,完全有把握作出樂觀預見:由於20世紀末中國即已厲行改革,消除司法腐敗,爭取司法公正,追求程式和實體統一的司法正義,不用100年,到西元21世紀末,這個理想目標必將實現。我們立足2000年,觀察中美律師和在律師總統“領導”下的美國法治、美國律師狀況又如何呢?借花獻佛,願借引一位中國人和一位美國人的名言,獻給本書著者和廣大讀者:

“中共一文筆”胡喬木詩句:律師地獄之門,神聖之門。
美國律師、哈佛大學教授ALANM·DERSHOWITZ(艾倫·德肖微茨)箴言:
(一)美國刑法制度是腐敗和不公正的……沒有一個人當真需要正義。
(二)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後堡壘……在美國常常得到罪犯的惡名。
(三)律師永遠也別想指望有一天會為他們設立諾貝爾獎金……褒獎或榮譽。
(四)在任何一個社會裏,辯護律師永遠不會有好日子……律師中的佼佼者總是最先受到打擊迫害,總有人想找碴吊銷他們的執照。
(五)在我看來,沒有一個頭銜能比辯護律師更崇高可敬了。(《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法律出版社)

(三)

如果允許直言不諱,對於現有案例類出版物包括本書的體例,我是並不滿意更談不上滿足感的。這可能源自我對“案例”的內涵和出版追求持有異見。我以為“案例”以刑事言應是“舉報+偵查+起訴+辯護+判決(裁定)”的總和。如果不講個案源頭,也該讓讀者享有通覽公檢法和律師法律文書的知情權,讀者才有獲得感知的可能性。最低限度“控、辯”或“辯、判”文書不可或缺。民事、經濟糾紛案例,最好能將訴狀、答辯,雙方代理詞和判決(裁定)一併展示;行政糾紛案,還需將行政文牘、規章同時列舉。所為何來?一言蔽之:沒有比較,便沒有鑒別。為什麽不見和不能出版完完整整、原汁原味、可資鑒別的案例書籍?這樣做對於提高公檢法和律師的辦案水平、能力,糾正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難道不會立竿見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重要內容之一:《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已經出臺。其中改革要求將控、辯主張各用一個自然段加以表述。高法強調:“加大對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裁判的說理性”,不僅要求寫明哪些證據,而且要求寫明證據內容和證明什麽,分析證據間的矛盾,講明認證與否的理由,尤其要講清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果真如此,把講理論法的司法文書和律師辯護詞、代理詞一同放到陽光下讓讀者比較鑒別,豈不好上加好?那麽,高法肖揚院長嚴肅指出的:“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公正司法形象”的問題難道不等於解決了一半?例如前述楊志菁案到底詐騙是否成立,涇渭豈不立現?再如吳金森律師案,究競侵害法官黃火木姓名權能否站得住腳,是非豈不立辨?魚目不容混珠,東郭豈可胡吹?在公檢法和律師隊伍中,還能有櫝職加害者或混世者長時立足之地麽?我們不妨進一步設想:中央和福建省國家機關特別是有關公、檢、法、司負責人一旦因此“發現”楊案、吳案“確有錯誤”,怎能排除他們切實遵循以鄧小平“三個有利”和江澤民“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必將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有效監督?

話說回來。遍覽市場書架,滿目琳琅春色,唯有律師著述(包括寫律師的書)甚難尋覓,憾近荒蕪。這和中國廣大讀者需求特別是13萬律師隊伍實不相稱。郭著《精選》面世,一枝紅杏,決非東郭吹竽,更非欺世膺品。這自緣於郭律師敬業勤奮;還當歸功中國律師擁有一位“數十年如一日的律嫂”--“美麗、溫柔、堅強”的彭玲對律師工作的奉獻;更需特別感謝遠東出版社對於中國法治和中國律師的深切理解和鼎力支援,不以賠賺為首慮。

中國加入WTO, 中國The rule of law,既向律師提出尖銳挑戰,更為律師提供演武場地。郭國汀式“五懂”律師多多益善。律師當如郭國汀,拿出更多成果,讓善良的百姓逐步認識:擔世間道義,著法治文章的律師區別於見利忘義之類,確是他們足資信賴的:也讓報復、打擊、迫害小發弱者以及律師的特權惡勢者懂得:“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唐,杜甫)。古人崇尚十年磨一劍,切玉如切泥;律師郭國汀十六年鑄一書,廣大讀者評它個“准”字足矣!樂願推介,權充為序。

耄耋律師
王工
2000年10月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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