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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歲人瑞 告女兒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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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名一百零五歲人瑞,因不滿兩個五十多歲的女兒皆未盡扶養義務,日前由外籍看護推著輪椅,到苗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狀告兩個女兒,要求她們每月共同給付十萬元扶養費,該院家事法庭法官正審理中。

法界人士說,如此高齡「原告」,古今中外皆罕見。

據了解,這名百歲人瑞姓劉,是住在苗栗地方法院附近的老榮民,雖然以輪椅代步,平常須由看護照顧,但身體還算硬朗,從外觀上看不出有一百零五歲。

日前,他由看護推著輪椅,到苗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求助,被轉介到隔壁棟家事法庭大樓的婦幼聯合服務處,當時因為是中午休息時間,大門鎖著,無法進入,他與看護在寒風中等候。

到了下午一時三十分上班時間,勵馨基金會苗栗服務中心派駐在婦幼聯合服務處的社工員看到他們,主動上前關切,詢問是不是要出庭,劉姓老翁答說是,但社工員詳查庭期表,卻找不到他的姓名,經深入了解,才知道老翁是要向法院訴請兩個女兒給付扶養費。

由於老翁要求她們每月共同給付十萬元扶養費,金額相當高,非一般人可以負擔得起,審理此案的家事法庭法官請社工員先了解背後是否另有隱情。

社工員調查發現,老翁在中國原有妻兒,隨軍隊到台灣後晚婚,所以兩個女兒年紀與他相差約半世紀,目前才五十多歲,其八十歲的妻子則因病癱瘓,由於女兒們未能照顧兩老,鄰居集資僱請越南籍看護協助。

據了解,老翁的二女兒騙走他三百萬元積蓄後,因債務纏身,債主屢次上門催討,已經「跑路」,因此不可能扶養他,至於大女兒本身有殘疾,她告訴社工員,並非不給老父生活費,而是自己的狀況也不好,雖有工作但收入十分有限。

據了解,老翁的長女多年前因離婚返回娘家居住,當時母親尚未生病,擔心她日後沒依靠,將房子所有權過戶給她,老翁很不諒解,加上他個性相當倔強,社工員研判可能是父女間的互動、溝通長期不良造成,老翁也許只是缺乏關懷與安全感。

社工員曾請老翁的長女有空多關心老人家,她也努力試圖修補與父親的關係,連越南籍看護都為她講好話,勸慰老人家,但老翁卻不領情,社工員說,老翁的長女只能算疏忽,還談不上虐待,將持續輔導。

父母難維生 有權要子女扶養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執業律師張智宏表示,民法針對受扶養的要件,雖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卻有但書,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換句話說,父母就算有謀生能力,但收入不多,無法維持生活,仍可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不過,張智宏強調,民法僅規定「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但「不能維持生活」的限制,依然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如有相當資產,足以維持其生活,不管有無謀生能力,不能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張智宏說,在司法實務上,一般都視請求扶養者的資產而定,所謂「資產」,包括存款、不動產等財力,不是只看工作收入的多寡而已。

張智宏說,刑法上另有遺棄罪,父母如認為子女不給付扶養費,除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給付外,也可提出遺棄的刑事告訴,兩項權利可一併行使,也可分開行使。不過,遺棄罪的構成要件,要比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要件嚴格許多。

老人像囝仔 需要子女關心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表示,在他接觸、服務過眾多老人的經驗中,因為子女未善盡扶養義務提供生活費或子女不聞不問,想要喚起他們注意、關心而告子女的老人都有,必須視個案而定,也有待社工員實地家庭訪視,才能了解背後真正原因,不能只聽信片面之詞。

賴添福說,小孩子常會為了吸引父母關心,故意以哭鬧做為手段,老人跟小孩很像,當他們受到忽視,得不到子女關心時,也會鬧情緒,以喚起注意,不過,效果常會適得其反,造成親子感情出現裂痕,如果訴諸法律,逼子女出面,最後常會留下後遺症。

賴添福說,確實不乏有父母真的因為子女不給生活費,控告子女,但多項案例深入了解後,才發現為人父母者,有的是因為年輕時荒唐過,沒有負起家庭責任,老來落得子女與他形同陌路,不想理會,晚景淒涼。

賴添福舉例說,曾有一名老翁,是公務員退休,子女個個事業有成,外人都對他的「美滿」家庭投以羨慕眼光,但他住進老人養護中心時,子女從來不去探視,經過了解,才發現他年輕時未盡人父職責,親子關係降到冰點,才老來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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