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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岁人瑞 告女儿弃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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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苗栗县一名一百零五岁人瑞,因不满两个五十多岁的女儿皆未尽扶养义务,日前由外籍看护推着轮椅,到苗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状告两个女儿,要求她们每月共同给付十万元扶养费,该院家事法庭法官正审理中。

法界人士说,如此高龄“原告”,古今中外皆罕见。

据了解,这名百岁人瑞姓刘,是住在苗栗地方法院附近的老荣民,虽然以轮椅代步,平常须由看护照顾,但身体还算硬朗,从外观上看不出有一百零五岁。

日前,他由看护推着轮椅,到苗栗地方法院诉讼辅导科求助,被转介到隔壁栋家事法庭大楼的妇幼联合服务处,当时因为是中午休息时间,大门锁着,无法进入,他与看护在寒风中等候。

到了下午一时三十分上班时间,励馨基金会苗栗服务中心派驻在妇幼联合服务处的社工员看到他们,主动上前关切,询问是不是要出庭,刘姓老翁答说是,但社工员详查庭期表,却找不到他的姓名,经深入了解,才知道老翁是要向法院诉请两个女儿给付扶养费。

由于老翁要求她们每月共同给付十万元扶养费,金额相当高,非一般人可以负担得起,审理此案的家事法庭法官请社工员先了解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社工员调查发现,老翁在中国原有妻儿,随军队到台湾后晚婚,所以两个女儿年纪与他相差约半世纪,目前才五十多岁,其八十岁的妻子则因病瘫痪,由于女儿们未能照顾两老,邻居集资雇请越南籍看护协助。

据了解,老翁的二女儿骗走他三百万元积蓄后,因债务缠身,债主屡次上门催讨,已经“跑路”,因此不可能扶养他,至于大女儿本身有残疾,她告诉社工员,并非不给老父生活费,而是自己的状况也不好,虽有工作但收入十分有限。

据了解,老翁的长女多年前因离婚返回娘家居住,当时母亲尚未生病,担心她日后没依靠,将房子所有权过户给她,老翁很不谅解,加上他个性相当倔强,社工员研判可能是父女间的互动、沟通长期不良造成,老翁也许只是缺乏关怀与安全感。

社工员曾请老翁的长女有空多关心老人家,她也努力试图修补与父亲的关系,连越南籍看护都为她讲好话,劝慰老人家,但老翁却不领情,社工员说,老翁的长女只能算疏忽,还谈不上虐待,将持续辅导。

父母难维生 有权要子女扶养

〔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执业律师张智宏表示,民法针对受扶养的要件,虽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却有但书,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不适用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换句话说,父母就算有谋生能力,但收入不多,无法维持生活,仍可请求子女给付扶养费。

不过,张智宏强调,民法仅规定“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不适用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但“不能维持生活”的限制,依然适用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如有相当资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不管有无谋生能力,不能请求子女给付扶养费。

张智宏说,在司法实务上,一般都视请求扶养者的资产而定,所谓“资产”,包括存款、不动产等财力,不是只看工作收入的多寡而已。

张智宏说,刑法上另有遗弃罪,父母如认为子女不给付扶养费,除可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外,也可提出遗弃的刑事告诉,两项权利可一并行使,也可分开行使。不过,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要比请求给付扶养费的要件严格许多。

老人像囝仔 需要子女关心

〔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中华民国老人福利机构协会理事长赖添福表示,在他接触、服务过众多老人的经验中,因为子女未善尽扶养义务提供生活费或子女不闻不问,想要唤起他们注意、关心而告子女的老人都有,必须视个案而定,也有待社工员实地家庭访视,才能了解背后真正原因,不能只听信片面之词。

赖添福说,小孩子常会为了吸引父母关心,故意以哭闹做为手段,老人跟小孩很像,当他们受到忽视,得不到子女关心时,也会闹情绪,以唤起注意,不过,效果常会适得其反,造成亲子感情出现裂痕,如果诉诸法律,逼子女出面,最后常会留下后遗症。

赖添福说,确实不乏有父母真的因为子女不给生活费,控告子女,但多项案例深入了解后,才发现为人父母者,有的是因为年轻时荒唐过,没有负起家庭责任,老来落得子女与他形同陌路,不想理会,晚景凄凉。

赖添福举例说,曾有一名老翁,是公务员退休,子女个个事业有成,外人都对他的“美满”家庭投以羡慕眼光,但他住进老人养护中心时,子女从来不去探视,经过了解,才发现他年轻时未尽人父职责,亲子关系降到冰点,才老来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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