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國公安部新政策能遏止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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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楊家岱採訪報導)中國公安部日前發佈《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於12月1號實施。所謂「行政許可」可以定義為:機關或企業經過公安機關批准後所獲得的採取某個行動、實施某個項目、以及對某個行動或項目實行解禁的權力。

公安部在上述《規定》中要求公安機關對被許可專案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鼓勵個人和組織參與對行政許可專案的監督。究竟應當如何看待中國公安部的這個規定?美國約克學院教授周澤浩、中國自由撰稿人曾甯圍繞這個問題作了討論。

記者:公安部鼓勵個人或是組織對行政許可項目活動的監督,這個監督的結果受到兩次以上投書的公安人員,在“投書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情況下,將會受到行政處分,甚至調離行政許可工作崗位,周教授您先講,您認為這是不是很有意義,是個積極步驟?

周澤浩:這起碼是承認就是有問題在裡面,對整個公安系統執法方面可能認識到是有些問題,所以提出方案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起步吧!這值得歡迎。但是我覺得關鍵是公安系統執法獨立性的問題,因為公安機關是個黨政機關,一個執法機關,但是它在執法上有雙重領導,有公安局局長、公安局黨委,還是回到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就是它司法獨立性有問題,到底是誰領導?比如說,受檢舉的人有一些政治關係,有些內幕連繫,跟某些權威人士有關係,你到底怎麼樣來處理。

記者:回到這個行政許可執法問題上來,我的問題假如這個收受賄賂、玩忽職守這種比較隱敝的事情怎麼辦?曾先生請您談談您的意見。

曾甯:是這樣子的在中國的司法事件當中,警察的違規行為,已經非常的普遍。我曾經遇到過一個例子,警察不滿在處理一起普通的糾紛,在這事情的過程當中,警察他是說了這麼幾句話,他說:省一級的政府,或者做為市一級的政府,他們本身首先是需要我們警察來為他們提供某種安全保障。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即使我對你們的處罰有什麼不妥當,甚至違規、違法,我想我本身我是不可能受到任何相應的處罰的,因為上級主管部門需要我來忠實地給他提供安全保障。 

記者:就是這個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裡頭,它規定了另外一項檢查,就是除了一般社會上的個人和組織以外,這個公安機關監督監查人員,有權對被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這監督檢查的內容,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具體規定,否則會不會發生越權的事,就是人家在那裡建樓,人家在那開礦,你公安部在那個地方鑽來鑽去,我這是不是過慮,曾先生您說呢?

曾甯:我到是覺得既然說是公安部門己經履行行政許可的手續,做為行政許可的另一方,它已經得到公安部門行政許可的授權,我想在它實施自己的某一項事項的時候,做為公安部門實施一定監督的權力,我想可能還是必要的。

問題是因為它畢竟和這個行政行為本身有一定,甚至可以說是有相當的利害關係,這種厲害關係,就使得公安部門的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監督的這種效力,就打了折扣,我覺得的話,除了公安部門對這個行政行為要進行它職權範圍內的監督以外,更重要的監督還是來自於民眾、來自於社會的監督。

記者:周教授你對這個公安部門,對這個被許可項目的監督檢查有什麼看法?
  
周澤浩:我認為就是說公安就是只要管理這個安全,這個職權範圍一定要明確,而不能超越他們的職權範圍,如果在這範圍之內,他們要執行他們的一些職責,那也應該是很合理的。

記者:你們二位先生同意不同意,從長遠來說,這個努力方向應當是在這個加強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同時,應當建設相關部門的法規,要不然什麼事都去找公安部去批,比如罰款一千元以上就要申請行政許可,這樣搞下去以後什麼事情都去找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的壓力會不會越來越大?曾先生。

曾甯:是這樣的,實際上的問題的癥結就恰恰在於中國社會的政治制度、警察制度、司法制度本身是非常混亂的,公安部門、警察部門的權限應該包括那些範圍?公安部門應該更多的管治安、刑事案件等等。如果說公安部門也包羅萬象,它也去承擔一些非司法的、非刑事治安案件的,甚至是政治性的一些行為,或者去承擔一些經濟性的責任,那麼中國的所謂的行政許可、司法問題的話可能就變的非常讓人匪夷所思了。

記者:周教授有什麼看法?

周澤浩:同意這個觀點,如果他們有條例,他們有權限範圍,這些權限範圍的規定,是怎樣產生的,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是他們自己內部定出來的還是通過一個民主的方式、合理的方式,各方面協商出來的在媒體的監督、老百姓知道的情況產生的。這些條例、這些規定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這些首先要確定,在這個前提下,如果這些能夠確定在執行過程中能不能公正,能不能合法。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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