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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課稅以是否涉及銷售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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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二日電)針對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那些需課稅、那些不需要,財政部表示,以活動是否涉及銷售貨物勞務,是否訂有收費標準為依據,如提供信眾住廂,由信眾隨喜佈施不屬銷售貨物勞務,但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的住廂,則屬銷售貨物勞務,需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符合營業人規定,還是應依法課稅。

至於宗教團體辦理的宗教活動收入,那些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國稅局說明,若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由信眾隨喜佈施油香錢,或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的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不屬銷售貨物勞務。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的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也不屬銷售勞務貨物。

不過,若宗教團體進行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或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的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收入,也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或者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的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則屬於銷售貨物勞務範圍需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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