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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重購自用住宅優惠 已繳所得稅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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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三日電)房地產市場回溫,不少民眾在換屋時,想使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財政部表示,若符合相關條件,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兩年內後又另買住屋,原本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可退還。

台灣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不過,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國稅局表示,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是指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等情事。而且,若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申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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