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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換發 逕遷戶政所人口應辦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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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六日電)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今天表示,逕遷戶政所人口應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並向遷入地戶政所辦理換證,否則將遭罰款。

蘇清朝表示,所謂逕遷戶政所人口,就是戶籍在戶政所者;例如民眾戶籍設在租屋地,但結束租屋時,戶籍未遷出,造成房東或新住者困擾,因此戶籍被遷到戶政所。

蘇清朝說,逕遷戶政所的民眾,如果申請換發新身分證,戶政所應先詢明當事人現住地址,依規定製作催告書(並通知現住地戶政所),催告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並請其逕向遷入地戶政所辦理換證。

如果當事人拒絕告知現住地址,戶政所仍應製作催告書,並依戶籍法規定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受理申請換證;當事人領取新證時,若仍未辦理遷徙登記,將再被罰六百元以下罰鍰。

至於雙重國籍者如何換證?蘇清朝指出,雙重國籍者若在台設有戶籍,並在台居住,依一般程序辦理即可;如果住在國外,等回國後再辦理換證。雙重國籍者如果在台沒有戶籍,可以護照辦理遷入和設戶籍,再辦理換證。

蘇清朝說,在國外居住、工作、求學者,如果逾兩年未回台灣,戶籍將被遷出,回國後可辦理遷入,再申請換發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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