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63) EB-1(a)與EB-1(b)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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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一百六十三﹕我於2000年10月來到美國。我以傑出教練申請的I-140 在2002年1月批准。我在2003年4月得到C(9)打工卡以及同年的8月拿到社安卡。我在2004年5月結了婚。在2004年6月申請我太太調整身份。 我太太的面試是在2005年1月10日﹐我的是在2004年12月3日。我太太和我於2004年12月3日一同去面試。當時﹐移民官要求我出示薪資單﹐但是我手上沒有﹐因為僱佣我的協會考慮我才剛加入﹐一切未上軌道﹐所以我沒有工資單。又當時我太太的申請也不在他們那兒﹐移民官說她會將我太太和我的案子放一起再批審。我很擔心我的案子會被拒絕﹐我應該怎麼辦﹖

解答﹕ 我不知道你當時面試時的情況。移民居官員應該當場給你一張補交材料的單子。僱佣類中一類優先有三種﹐具有超常能力的人才(Extraordinary Worker)﹐傑出科研人員和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 和跨國公司總管。前兩類在用漢語詞時很易混淆。所以我不知道你說的是那一種。

假如你是基於EB(1)(b)-傑出科研人員和教授﹐你就應該有永久工作的Offer﹐僱主要提出申請﹐你是受益人。如果是EB(1)(a)–具有超常能力的人才類別﹐就不需有任何工作Offer﹐只要你有意向在美國繼續從事你的教練領域﹐調整身份就不會有任何問題的。

假設你是EB(1)(b)類別﹐你的I-485就會緊緊地和你的工作Offer 聯繫在一起的。當你有了打工卡後﹐你可以不為協會工作﹐但一旦為它工作﹐就要按I-140表上填的工資數量付你工資。如果工作了未發工資﹐或未發足夠的工資﹐這就會使移民官看到到底僱主那有沒有永久工作﹐或僱主到底有沒有能力支付你的工資。

僱用類綠卡是基於未來工作的offer。如果你以前不曾在那個協會工作﹐在你拿到綠卡後就要開始為你辦綠卡的僱主那兒工作。但是如果1﹐2年前你在那個協會工作﹐但後來離職了而且也沒有替任何僱主工作﹐就像是沒活可幹了或失業了﹐你的I-485就會由以上分析的原因被拒絕﹐因為這不是一個真正的工作offer。因為你以前曾在那兒工作﹐但是後來不做了﹐就表示這個僱主沒有一個永久的職位可以給你﹐所以I-140的批准會被收回﹐I-485會被拒絕。

有個可以幫助你的情況的辦法﹐就是去另外找一個過渡的僱主並提供你永久的工作。根據AC21﹐在報上I-485後﹐你在6個月後就可以離開原來的僱主﹐去接受新的僱主的永久工作Offer。

以下是大部份我遇到的案子的情形﹐僱主用H-1B或用I-140/I-485同時申請而獲得的打工卡僱用外國人工作。當時確實有活可做﹐但在幾個月後沒活可干了﹐外國僱員就必須回去母國。假如這樣的事是在I-485報上後的6個月之內發生的﹐AC21就不適用。移民局官員可以斷定地說已經沒有永久的職位給這個外國人了﹐所以這個僱用類綠卡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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