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163) EB-1(a)与EB-1(b)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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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一百六十三﹕我于2000年10月来到美国。我以杰出教练申请的I-140 在2002年1月批准。我在2003年4月得到C(9)打工卡以及同年的8月拿到社安卡。我在2004年5月结了婚。在2004年6月申请我太太调整身份。 我太太的面试是在2005年1月10日﹐我的是在2004年12月3日。我太太和我于2004年12月3日一同去面试。当时﹐移民官要求我出示薪资单﹐但是我手上没有﹐因为雇佣我的协会考虑我才刚加入﹐一切未上轨道﹐所以我没有工资单。又当时我太太的申请也不在他们那儿﹐移民官说她会将我太太和我的案子放一起再批审。我很担心我的案子会被拒绝﹐我应该怎么办﹖

解答﹕ 我不知道你当时面试时的情况。移民居官员应该当场给你一张补交材料的单子。雇佣类中一类优先有三种﹐具有超常能力的人才(Extraordinary Worker)﹐杰出科研人员和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 和跨国公司总管。前两类在用汉语词时很易混淆。所以我不知道你说的是那一种。

假如你是基于EB(1)(b)-杰出科研人员和教授﹐你就应该有永久工作的Offer﹐雇主要提出申请﹐你是受益人。如果是EB(1)(a)–具有超常能力的人才类别﹐就不需有任何工作Offer﹐只要你有意向在美国继续从事你的教练领域﹐调整身份就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假设你是EB(1)(b)类别﹐你的I-485就会紧紧地和你的工作Offer 联系在一起的。当你有了打工卡后﹐你可以不为协会工作﹐但一旦为它工作﹐就要按I-140表上填的工资数量付你工资。如果工作了未发工资﹐或未发足够的工资﹐这就会使移民官看到到底雇主那有没有永久工作﹐或雇主到底有没有能力支付你的工资。

雇用类绿卡是基于未来工作的offer。如果你以前不曾在那个协会工作﹐在你拿到绿卡后就要开始为你办绿卡的雇主那儿工作。但是如果1﹐2年前你在那个协会工作﹐但后来离职了而且也没有替任何雇主工作﹐就像是没活可干了或失业了﹐你的I-485就会由以上分析的原因被拒绝﹐因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工作offer。因为你以前曾在那儿工作﹐但是后来不做了﹐就表示这个雇主没有一个永久的职位可以给你﹐所以I-140的批准会被收回﹐I-485会被拒绝。

有个可以帮助你的情况的办法﹐就是去另外找一个过渡的雇主并提供你永久的工作。根据AC21﹐在报上I-485后﹐你在6个月后就可以离开原来的雇主﹐去接受新的雇主的永久工作Offer。

以下是大部分我遇到的案子的情形﹐雇主用H-1B或用I-140/I-485同时申请而获得的打工卡雇用外国人工作。当时确实有活可做﹐但在几个月后没活可干了﹐外国雇员就必须回去母国。假如这样的事是在I-485报上后的6个月之内发生的﹐AC21就不适用。移民局官员可以断定地说已经没有永久的职位给这个外国人了﹐所以这个雇用类绿卡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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