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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具體化 台法官判刑依查獲數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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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彭清仁報導)以往法官在定罪時,同樣的刑案卻因法官不同而出現量刑不同的情形,目前有法官全力推動量刑具體化,以查獲槍械案件為例,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名被告遭查獲一把手槍六發子彈,一把手槍基本刑期一年、一發子彈一個月,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有悔意又沒有前科,最後判一年三個月徒刑,而這種量刑具體化的做法,已獲不少法官同意採行。

司法單位量刑具體化已形成趨勢,以往法官在判決量刑時,常因為心證而引發被告的質疑,例如一樣連續竊盜,有人判七年徒刑,也有人判一年四個月,最近新竹地院法官全力推動量刑具體化措施,也因為判刑有所依據,因此也獲得不少法官採用。

苗栗縣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在網路上購買一把改造手槍和六發子彈,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新竹地院法官陳健順在判決書中指出,持有改造手槍本刑是一年到七年,換言之,一把改造手槍基本刑度是一年,加上六發子彈,每發子彈判一個月,加起來是一年六個月的徒刑,不過被告因為素行良好沒有前科,犯後頗有悔意,而且全案並沒有被害人等加重刑責的因素。

因此合議庭審酌後減刑三個月,最後判處一年三個月的徒刑,而罰金部分,一把改造手槍罰十萬元,每顆子彈罰一萬,審酌理由相同,裁定罰金是十三萬元。

據了解,量刑具體化的構想,在法律座談會中也已提出,並獲不少法官的同意採用,如果一切順利,也可做為法官今後判案的重要參酌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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