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專訪〉「對台灣民眾來說,隨機綁票難以預防,但相對來說,綁匪也要花很多心血,因為綁到的肉票,可能家屬沒有付贖款能力;當隨機綁票案增加時,地區民眾要儘量減少自己出現在綁匪容易下手的情境中,才能避免成為隨機綁匪的隨機目標」,中央警察大學教務長黃富源分析隨機綁案,並指出,國內綁票案的「破案率超過九成」,警方實已善盡責任。
黃富源認為,依過去案例,有六至八成的綁票案,綁匪至少認識肉票或了解其家庭經濟環境,才會下手,因為擄人勒贖案的重點除了「擄人」外,更重要的是「勒贖」,肉票必須要能付得起錢,才有勒贖的「價值」。
「犯罪學中有一種被害因素理論,而綁票案中的肉票,只要符合任何一種便可能被害」。
黃富源說,第一是「鼓動因素」,是指被害人有意或無意讓錢財露白,被綁匪察覺;第二是「疏忽因素」,肉票一時不慎,讓綁匪有可下手的機會。
第三為「弱點因素」,肉票落單時,成為歹徒擄人好時機;第四為「吸引因素」,例如肉票本身即使沒有錢財露白,但因本人有錢眾所周知,也有可能成為綁匪下手對象;第五是「機會因素」,指的是所有天時、地利與人和等條件都利於綁匪行動。
黃富源指出,以往國內綁票案很少隨機綁票,這種猶如亂槍打鳥犯罪手法很難預防,民眾儘量莫使自己置身危險情境中,例如避免獨自身處深夜的幽暗路段;通常隨機犯案的肉票,家屬不一定能湊得出鉅額贖金,所以隨機綁匪的犯罪心理,可能抱定「積少成多」的想法。
黃富源認為,因隨機綁票案的綁匪與肉票間並無關聯,警方偵辦不易,而綁票案與其他刑案不同的是,警察介入殺人、強盜案時,歹徒的犯罪行為大多已發生並結束,只有綁票案是警方介入時,犯罪仍為「進行式」。
一旦發生綁票案時,警方責任何在?黃富源強調,綁匪會犯罪是出於貪念,或是經濟環境困難而犯案,歹徒犯案是「自我控制能力」與「大環境」的問題,警方的責任則是要「破案」,以國內綁票案破案率超過九成情形來看,警方確已善盡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