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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欠稅限制出境對象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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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營利事業欠稅若達一定標準,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不過,如果是進行清算的公司,台灣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今天表示,需限制清算人出境,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對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則需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的對象。

雖然近來欠稅限制出境與人權的關連引發不少爭議。不過,對現行稅法的規定,例如清算的公司欠稅達一定標準該怎麼做,財政部還是依法做出核釋。

游能淵指出,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若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標準,需限制負責人出境時。根據財政部最新核釋,若公司法或這家公司的章程,對清算人未有特別規定,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需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游能淵解釋,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的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函報財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出境。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根據這項規定,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對清算人沒有規定,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就應以董事為清算人。至於「董事」的認定,參照經濟部解釋,指的是「全體董事」。所以財政部才會做這樣的核釋。

反過來說,游能淵指出,如果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對清算人有明文規定,或股東會自行選任清算人,則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期間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對象,就應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自行選任的清算人為準,不是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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