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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通過濫發電子郵件法 建立寄信規則

2005-05-19 13:3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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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今天召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公聽會」,與會代表認為,應儘速通過條例,建立網路寄信遊戲規則,待條例通過後,可再檢討是否將簡訊納入規範。

行政院版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未來發放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提供發信者營業地址等資訊,以及收信者得選擇不再接收同類郵件的機制,且郵件主旨需加註「商業」等標示,違者每人每封垃圾郵件必須付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金額的賠償。不過,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  

  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上午舉辦公聽會,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秘書長吳小琳表示,草案通過後,可明確宣示濫發電子郵件是違法行為,建立網路寄信遊戲規則,有利未來電子商務發展。
  
中華電信公司代表指出,濫發電子郵件問題嚴重,國際組織認為可從技術、立法、教育等方向著手改善,行政院版濫發電子郵件條例草案應儘速過關。

  至於是否將簡訊納入規範,吳小琳認為,草案應先通過,待實施一年後,可再檢討是否將簡訊納入。

  世新大學教授王郁琦表示,現階段還不到將簡訊納入管制的時機,因為簡訊發送需要成本,對發送人有箝制力量;寄送電子郵件幾乎不需要成本,沒有箝制力,因此,法律介入的正當性高。

  王郁琦說,如果要求簡訊內容必須符合格式,完全抹煞簡訊扮演的功能,且簡訊可追蹤性高,追查發送者較容易;電子郵件內容五發八門,常對收信人造成困擾,電子郵件發送者易匿名,追蹤困難,公權力的介入與加強管制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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