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7日訊】(紐約訊)州長帕塔基簽署二項法案﹐以加重對逃離肇事現場和酒後駕車肇事者的懲罰力度。按新的法案﹐不僅那些開車撞死人後逃離肇事現場的司機將受到嚴厲懲罰﹐而且免去監察官對酒後駕車肇事司機以重罪起訴時提供有罪證據的條件。
新的法案被稱作維絲法(Vasean’s Law)。維絲‧艾琳(Vasean Alleyne)是一名十一歲的女孩﹐於十月在皇后區被一名酒後駕車的司機撞死﹐她的朋友安吉‧瑞斯(Angel Reyes)被撞成重傷。按現行法律﹐肇事司機只能以輕罪被處罰。而按新法案﹐肇事司機則犯了二級駕車過失殺人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D級重罪﹐最高刑罰可被判處二年零四個月至七年的監禁。
維絲的母親莫尼卡‧迪克森(Monique Dixon)說﹐維絲法的通過是一個很長的艱難的過程﹐我很高興立法者聽到她們的呼籲並給了公正的結果。新的法律將要求酒後開車肇事司機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是紐約州的一大進步。
安吉‧瑞斯的母親戴安‧瑞斯(Diane Reyes)說﹐她很高興她們的努力沒白費﹐可悲的是法案是以維絲的生命作代價得到通過的。但她仍很感激能同莫尼卡一起走過這段歷程。
現行的法律已不夠懲罰那些肆無忌憚違反州交通車輛法的司機﹕超速﹑不守交通信號﹑和其它違規駕車行為造成撞傷或撞死人。而檢察官還需要證明肇事者有罪才能起訴。新法案刪去這一條件﹐如果司機是因為醉酒肇事及開車撞人。
州長說﹐開車撞死人逃走的司機應得到應有的處罰。有報告稱﹐酒後駕車肇事逃離現場多半是為了逃避酒精測試。
2004 年1月﹐二十六歲的教師彼得‧洪貝克(Peter Hornbeck)在曼哈頓公園大道被車撞死。肇事者逃離現場後﹐跳上巴士去了大西洋賭城。但他最終被抓獲。雖然他的駕照被吊銷﹐他只能以重罪最低級E級 –逃離致命事故現場罪起訴﹐最高刑罰為一年四個月到四年監禁。
現行法律對逃離重傷事故現場(Serious Physical Injury)和致命事故現場(Fatal Injury)罪都定為E級重罪。但新法律把逃離致命事故現場罪升到D級重罪。與此同時﹐逃離傷人 (Personal Injury)事故現場罪從B級輕罪升至A級輕罪(Misdemeanor)﹐處罰從最高九十天監禁延長至一年牢獄。如重犯﹐則以E級重罪 (felony)起訴。(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