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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指考非國家考試 舞弊者不受刑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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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日電)今年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再度發生電子舞弊案,法界人士指出,由於大學指考並非「國家考試」,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不受刑法追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考選部規定,現行有相關考試法規定的考試,均為國家考試體系,區分為一、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檢定考試三大類,大學考試則不屬國家考試。

以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八月的判決為例,以男子黃皓澤為主的一個電子舞弊集團,因多次犯下公務人員特考、消防技士檢定考試舞弊,被告分別遭法院判刑一年到六個月不等徒刑,但該集團九十二年七月又被查獲犯下大學指考舞弊,但因大學指考非國家考試,檢警當時只警告黃皓澤等人勿再輕舉妄動後,將他們飭回。

教育界與部分法界指出,像大學指考這種重要考試,舞弊考生與槍手卻不須負法律責任,後遺症只會越來越多,雖然教育部過去有意推動修法,將大考視同國家考試,但因法界意見分歧,至今仍未獲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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