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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建會:公司重整破產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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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日電)對我國企業重整及破產程式帶來重大變革的「公司重整破產法」,負責催生及協調法令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因公司破產與重整事件須有一體性考量,由行政機關主導較為適合,因此確定經濟部為未來新法案主管機關。

經建會財經法制協調中心表示,公司重整破產法,在經建會與司法院共同催生下,已完成單一法典研究。為使新制度得以推動,經建會、司法院及經濟部取得共識,確定未來由經濟部擔任新法案主管機關。

經建會指出,基於公司破產與重整事件須有一體性考量,處理公司破產與重整規定確有必要規範於單一法典中,且由於此法案涉及產業面專業性,如由行政機關經濟部主導並進行相關立法工作可能較為適合。

為配合單一法典立法過程中,「公司法」與「破產法」需做必要修正,目前經濟部將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與此有關立法準備工作。司法院方面也將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經建會表示,「公司重整破產法」未來完成立法後,將可解決現行破產與重整程式冗長及重複等問題。

目前研擬完成的「公司重整與破產法」(草案)初稿,主要參考美國聯邦破產法體例,將公司重整與破產程式規範在同一部法典中,由聲請人在聲請一開始,自行選擇以重整或破產開始進行相關程式。

並在重整與破產二套制度間增設諸多程式轉換規定,要求法院一旦開啟公司債務清理程式後,除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應在此一程式中將債務人公司債權債務作一次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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