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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建会:公司重整破产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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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十日电)对我国企业重整及破产程式带来重大变革的“公司重整破产法”,负责催生及协调法令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表示,因公司破产与重整事件须有一体性考量,由行政机关主导较为适合,因此确定经济部为未来新法案主管机关。

经建会财经法制协调中心表示,公司重整破产法,在经建会与司法院共同催生下,已完成单一法典研究。为使新制度得以推动,经建会、司法院及经济部取得共识,确定未来由经济部担任新法案主管机关。

经建会指出,基于公司破产与重整事件须有一体性考量,处理公司破产与重整规定确有必要规范于单一法典中,且由于此法案涉及产业面专业性,如由行政机关经济部主导并进行相关立法工作可能较为适合。

为配合单一法典立法过程中,“公司法”与“破产法”需做必要修正,目前经济部将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与此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司法院方面也将密切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咨询与协助。

经建会表示,“公司重整破产法”未来完成立法后,将可解决现行破产与重整程式冗长及重复等问题。

目前研拟完成的“公司重整与破产法”(草案)初稿,主要参考美国联邦破产法体例,将公司重整与破产程式规范在同一部法典中,由声请人在声请一开始,自行选择以重整或破产开始进行相关程式。

并在重整与破产二套制度间增设诸多程式转换规定,要求法院一旦开启公司债务清理程式后,除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应在此一程式中将债务人公司债权债务作一次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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