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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十二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明定轉任人員在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後的服務年資,始得予以採計,同時增訂專技人員在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專技轉任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仍得適用條例修正前的規定辦理轉任,全案近日施行。
考試院代理秘書長蔡良文指出,這次修正本項施行細則是為配合去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內容。這項細則現行條文計有八條,本次修正四條,刪除三條,增訂一條,修正後全文共計六條條文。
主要修正內容除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基本年資採計的基礎點,由「專技考試及格後」調整為「領有執照後」;自行執 (開)業者僅須檢附最近二年內未受主管機關懲戒處分證明文件,作為其轉任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仍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規定辦理轉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