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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將從三月延長為半年

2006-01-16 14:1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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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6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黃玉芳報導)慢性病患的連續處方箋,現行有效期間是三個月,不過有些出國民眾、以及遠洋漁業長期不在國內,因此健保局表示,2月將公告,九十七種慢性病患,慢性病連續箋可延長為六個月,患者可以節省回診的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國內約有七百六十多萬名慢性病患,約一成持連續處方箋領藥。現行醫師最多可開三個月效期,患者就必須回診。健保局表示,2月將公告,九十七種慢性病患者,醫師可視情況,最長開六個月的連續處方箋,患者一次可領兩個月,接下來可由家屬代領,等於半年可節省一次的掛號費、門診部分負擔。

不過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吳守寶表示,除非是有些出國民眾,或是遠洋漁業工作者,因為特殊情況不在國內,不然一般不鼓勵拿這麼久的連續處方箋。

健保局也說,慢性病患一次領太多藥,萬一保存不當,吃了也是沒用,而且慢性病最好還是定期回診,對病情控制比較好,等公告後,醫師未來會視病患情況開立,不見得每個患者都要開長達六個月的連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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