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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做為言論批評遊戲規範 確保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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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六日電)由前年金援巴拿馬議題引起的陳水扁總統控告立委與媒體人的官司,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認為立委須道歉、媒體人不用,從前年新新聞敗訴定讞到這次判決,可看出法院有意藉判例彰顯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做為誹謗與言論自由保障的分野,確立合理批判的遊戲規則,保障人權。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四月對纏訟多年的新新聞官司三審定讞,認為新新聞對副總統呂秀蓮的相關報導無明確來源,判決新新聞敗訴,成為台灣在民主發展過程中,媒體被控不實報導的重大指標案件。

民國八十六年,當時亞洲週刊報導劉泰英代表中國國民黨捐獻美國白宮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美元,劉泰英憤而提自訴控告亞洲週刊誹謗,當時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媒體確從多位相關人士進行查證後才報導,即便報導與事實不符,也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議」,判決亞洲週刊勝訴。

而今天的判決,法院認為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在評論節目內,就可受公評之事 (台灣金援巴拿馬等)引用中國大陸網路資料評述,自不構成誹謗及侵權,但立委在立法院院會外,援引評論節目主持人的談話,又以「吃了女總統豆腐」和「遮羞費」等語批評總統,既無法證明所言為真,也不受言論免責保障,自然須向總統道歉。

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文的意旨很明白,被告只要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自己確信所言為真,就不須證明言論內容是否為真實,意即不會受刑事追究。

隨著近年幾宗引人矚目的言論自由訴訟,法院的判決可望為言論批評樹立規範,即批評人、事之前,必須有足夠依據,證明自己不是「信口開河」,而所言之事必須符合可受公評之事,使媒體及政治人物的報導及言行趨嚴謹,既保障言論自由,也維護被報導者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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