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光 : 中國的「稅外稅」

楊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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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訊】一、「稅外稅」的涵義

目前,中國共有29種稅目,2005年的稅收收入總額為28775.1億元人民幣,占當年GDP的15.8%,這個比例並不算高。但是,這個數額和比例意義不大,第一,中國的大多數家庭和企業已經普遍感到徵收負擔沉重,第二,中國各級政府所實際支配和使用的資金更是遠遠不止此數。原因在於,正式的稅收不能反映政府收入的真實狀況,反而掩蓋和混淆了政府的真實收入。除了正稅收入之外,中國各級政府的收入渠道還有很多種:

比如,政府大量參與經濟建設,通過盈利性的工商業活動而享有投資收益、一般性的經營收入和行政性壟斷經營的超額利潤;還有,政府變賣與出租公共資產,包括租售城鄉土地、國有企業、公共設施的產權或使用權,也包括向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企業直接地高價出租某些公共權力--如特殊行業的審批權(如甘肅蘭州將私車掛牌登記交由一個交警隊操縱的公司辦理,以此將行政行為轉變為高價壟斷的商業行為)、國有路橋的管理權、營運車輛的經營權、文化娛樂設施的使用權等等,以換取大量的政府收入。其中,每年5000億以上(且仍在高速增長)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已經佔到全國地方財政總收入的一半左右(200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5894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總收入的47%;2005年收緊地根,土地出讓金總額仍有5505億元;2006年土地出讓金再次井噴,一季度已達3000億元,預計今年土地出讓金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將歷史性地突破50%);更有名目繁多、花樣迭出的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亂收費與亂罰沒收入,像工商、城管、交管、運輸、計劃生育、掃黃打非等項目,也都是無比巨大的政府財源;另外,通常被人們所忽視的,各級政府還有若干種「變相徵收」的辦法,其類型大致有三種:

1、中央政府無需經過人民(或立法機關)的同意,就可以擅自擴大財政赤字、借款舉債、或者偷偷地超量發行基礎貨幣,這是第一種類型的變相徵收--赤字與借債等同於向未來(後代)徵收、超量發鈔則等同於向過去徵收(因為它會讓居民歷年積累的貨幣資產貶值),地方政府雖既不能發行貨幣、又沒有合法舉債的權力,但仍可以通過所謂「多元化融資」的方式進行變相徵收,「白條」氾濫(「白條」即地方政府的變相紙幣)、債台高築、信用掃地;

2、第二種類型的變相徵收是單方面撕毀「政治契約」、拒絕或減少某些由居民受益的公共財政支付,比如政府在收取納稅人的相應繳納之後,拒不履行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公共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應盡的足夠的支付義務,把本應由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款項改由居民自付,這當然也就等同於向付款人實施了新的徵收。

3、第三種類型的變相徵收是利用政府對重要資源、重要市場和關鍵產品的壟斷經營或准入管制而巧取豪奪,如實施下列政府行為:挪用儲戶存款、詐騙股市資金、人為製造住房等領域的局部惡性通貨膨脹、強制收取某些行業的高額保護費等等。政府經常指令(或誘導)國有商業銀行將大量的貸款用於代替財政支出(或准財政支出)的目的--將本應由財政支付的公共項目資金、國企所需資金大量地改為由銀行貸款,由此造成了巨額的銀行壞帳,此一行為即是將政府的支出責任轉嫁給了銀行的儲戶(中國的國有銀行早就只剩下「負資產」,其天文數字般的壞帳損失最終只可能由儲戶買單),這也就等同於向銀行的儲戶課以一項特別的「准徵收」(一旦金融危機爆發,「准徵收」就將變成真實的徵收);中國股市所起的財政徵收作用比銀行更勝一籌,因為對銀行儲戶資金的濫用至少在名義上還是應該償還本息的,而對股民資產的公然侵吞則可一律歸之於「市場風險」,普通股民的資產在政府的鼓勵誘導下被肆無忌憚地用於為國企解困、為財政解套、為特權階層補貼的目的,這等同於向中小股市投資者課以一種定向的徵收;還有,政府通過對石油、電信、電力、鐵路等行業的行政壟斷搾取巨額的壟斷利潤(這些利潤即使沒有直接收歸財政管理,但政府永遠保有對這筆資金最終的調配使用權);政府通過土地規劃、交通營運線路、出租汽車牌照、出版物刊號、市政管理、特種行業准入以及其他各種的政府審批事項,對這些行業的進入者進行勒索性質的搾取(形同收取某些行業的黑社會保護費),這也等同於向這些行業的經營者(而最終承擔者只能是這些行業的消費者)課以特別的稅收,--比較離譜的是,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獲得更多的保護費,已經將依法嚴禁的黑社會產業、「明騙公司」、制假販假企業、妓院、賭館等通通納入地方政府的實際保護範圍,可見,保護費的作用之大已經達到了使法律完全失效的地步。

廣義地說,政府的所有徵收都具有稅的性質,因為其政治根源是一致的--徵稅與收費、罰沒、處置公產並無不同,都根源於政府對公共權力(尤其是對合法暴力)的獨家壟斷,而負擔的最終承擔者也是一致的--無論政府以何種形式進行徵收,均以相對人的相應負擔為基本代價(象賣地、賣國企之類的政府收入,表面上似乎不是由納稅人所承擔,但因為土地、國企的一切權益本應歸全體國民所有,因此,由政府獨享變賣的收入實際上無異於一項稅率為100%的特種徵收)。

此外,中國普遍的、制度性的腐敗也具有稅的性質,原因同上所述,無論是官員個人的還是官僚機構集體的腐敗都是以政府的公共權力為後盾,並以納稅人作為實際上的最終承擔者,它當然也就等同於一種特殊的政府徵收,我們可稱之為「腐敗稅」。「腐敗稅」與正式稅收具有互相排斥和互相補充的二重性--「腐敗稅」過高會侵蝕正式稅收的稅基和稅源,但反過來,「腐敗稅」直接增加了官僚隊伍的人均收入,這樣又減輕了「吃飯財政」的支付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講,「腐敗稅」至少是一種「准稅收」(因此,如果不重建中國的政治體系,真正的反腐敗是完全不可能的)。

這樣,我們就可以把政府的所有收入--稅收收入與非稅收入、專門稅務部門徵收的收入與其他黨政部門和黨政官員個人徵收的收入、合法徵收的收入與非法徵收的收入、常態徵收的收入與變相徵收的收入--均稱之為「稅」。為區分起見,可分為稅內稅與稅外稅(此處「稅外稅」涵蓋了通常所說的「苛捐雜派」,但它比「苛捐雜派」的範圍更廣,這一概念能夠更準確地描述中國政府的實際徵收狀況,這正是筆者強調這一概念的原因)。其中,不僅行政與司法性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沒收的收入和以公共財產(如土地與國企)為變相稅基的收入應被視為重要的稅外稅,而且,在中國,「腐敗稅」、「減少支出稅」(或稱「公共福利損失稅」)、「挪用儲戶存款稅」、「詐騙股民投資稅」、「特殊行業保護稅」、「局部通貨膨脹稅」更是稅外稅的大頭。

二、稅外稅氾濫的政治根源

我們不難發現,中國各級政府更願意在正式稅收之外去實現創收、增收,而不願意通過優化稅制、應徵則征來保障稅源。比如,中央政府為了維護和捍衛銀行、股市和行政壟斷型國企強大的稅外徵收功能,不惜付出拖累改革、扭曲體制、損失效率的代價;地方政府更比中央政府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明顯地更加傾向於以費代稅、以罰代征的稅制選擇,寧願正式稅收受較大的損失,也不願意稅外稅受絲毫的影響,一個常見的現象就是,稅收優惠倒是各地官員都願意、且樂於積極實施的,但「三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小金庫」、擠占挪用公共資金(甚至包括擠占挪用救災、搶險、社保等專用資金,陳良宇是最新的例子--這是一種針對災民和社保對象的更方便、更簡捷的變相徵收)等稅外徵收行為卻愈演愈烈,幾乎達到了無從治理、氾濫成災的地步。

我們無法弄清楚中國稅外稅的準確數字,但仍然可以作出一個八九不離十的結論:它的規模非常巨大,至少是正稅收入的3倍以上。以下用列舉法予以證明:

1、「腐敗稅」:頗受官方青睞的學者胡鞍鋼在《中國,挑戰腐敗》中說,中國每年的貪污腐敗總額已經超過1萬多億人民幣(近2000億美元),《中國改革》的文章依照每年查處的貪腐案件推算中國的腐敗總額超過了15000億,占GDP的七分之一,就連《人民日報》也說腐敗的總金額要超過國防經費和教育經費的總和;我們可以再按常識作一個估計,中國官員的年工資總額超過7000億,而人們普遍的印象是中國官員的非正式收入(腐敗收入)要比正式收入平均高出3至5倍,「吃喝基本靠送、工資基本不動」,因此,15000億的「腐敗稅」總額大概仍屬保守推算。

2、「挪用儲戶存款稅」:中國的銀行壞帳數額巨大,有說9000億美元的,有說5000至6500億美元的,即使官方公佈的數字也有2250億美元,也就是說,每年從儲戶手中拿走之後不打算歸還或無法歸還的金額為2000億至5000億人民幣。

3、「詐騙股民投資稅」:十多年來中國數千萬股民投入股市的資金25000億,而相對應的上市公司淨資產不到5000億,目前股票的流通市值只有10000億左右。如果算上投資者損失掉的機會成本,股民的損失應在20000億以上(平均每年近200億),這筆巨資已經被官商聯盟所侵奪和消耗。

4、「土地、房產惡性通貨膨脹稅」:政府每年收取土地出讓金5000億以上,再加上住房建設交易過程中搾取的各種稅費(約占房價的25%至40%),由此造成了住房領域的局部惡性通貨膨脹。剔除合理的地價和法定稅收之後,向購房者額外徵收的數額每年至少超過3000億。

5、「國企行政壟斷稅」:2005年國有企業的利潤總額超過9000億,其中,中央直屬國企利潤6413億,地方國企利潤2634億,這些利潤不是依靠市場競爭、管理創新、技術進步得來,據官方學者的測算,煤炭、石油、有色、化工等能源和原材料漲價對國企利潤增長的貢獻率高達84%(僅三大石油壟斷公司依靠漲價實現的利潤就占全部央企利潤的40%,而那些沒有資源壟斷優勢的國企則普遍效益低劣),也就是說,國企的利潤絕大部分屬於政府行為,來源於其對重要資源、重要市場、關鍵產品的行政壟斷。

6、「三亂稅」:各種亂收費、罰款、沒收的年規模至少超過1000億。2004年7月《中國新聞週刊》的一篇文章說官方統計10年查處的「教育亂收費」超過2000億,未納入官方統計的大概應是此數額的幾倍或十幾倍;計劃生育罰款(如今已美其名曰「社會撫養費」)已經成為多數縣、鄉鎮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超生1個孩子的罰款額度各地不同,大概在5千元至5萬元之間,多生罰款還要加倍,全國每年所搾取的計劃生育罰款約200億至500億(河南王幸福、山東陳光誠的調查表明,基層政府為牟取計劃生育罰款幾乎已經無所不用其極,尤其是從陳光誠遭遇到的報復性判刑可知,地方政府維護計劃生育罰款權的態度是無比強硬的!)。亂收亂罰的情況在中國幾乎無處不有、無時不有,全中國所有的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無不行使收費罰款職能,甚至在事實上將徵收作為其首要職能:交警罰款有指標,城管收費有任務,公路上關卡重重,處女賣淫案、警察與小姐聯手掃黃等怪事層出不窮。

7、「減少公共支出稅」:中國的人均財政教育經費與最窮的非洲小國相當,中國的醫療衛生負擔公平性被WHO排到世界倒數第四位(所有的中低收入者基本上都不享受醫療保險),以農民為主體的絕大多數中國人口沒有任何養老保障。若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公共福利支出相比、與中共政權信誓旦旦對人民的政治承諾相比,中國財政需增加的教育、醫療、社保等公共支出至少在6000億以上,而這筆必須開支的資金卻被挪用到了供養龐大而無效率的官僚隊伍、讓這支隊伍超奢侈享用公費用車、公款吃喝、公費旅遊等等上面。

以上的列舉都不是準確數字,也很難說完整反映了中國稅外稅的概貌。對於花樣繁多的稅外稅來說,任何的列舉都難免掛一漏萬。一般來說,納稅人的負擔額度要大於政府收入的額度。馬歇爾以來的西方經濟學家早已證明,政府的徵收會給納稅人形成「額外負擔」,額外負擔的大小又依稅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間接稅的額外負擔要高於直接稅,非稅徵收的額外負擔就更要高於正稅,變相徵收的額外負擔則更要高於常態徵收。無疑,稅外稅是很糟糕的稅收,而允許大量稅外稅存在的稅制則是很糟糕的稅制。

因此,讓政府的一切非稅收入和變相徵收常態化、稅內化、法治化是一項矯正外部負效應、提高稅收綜合效率的帕累托改進,將有利於減輕納稅人的額外負擔、有利於降低各種政府徵收對資源配置的扭曲效應。也就是說,稅外稅越少越好、沒有最好,一種好的稅制應該在實現同等財政收入的各種替代稅制中盡可能地選擇那些常態徵收、依法徵收的稅內稅。

那麼,為什麼中國各級政府更願意選擇稅外稅?稅外稅的優點在哪裡?這個答案並不複雜:與依法成立的正式稅收相比,稅外稅在徵收和使用兩個環節都具有靈活性、隨意性,而且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既可以以支定收、隨用隨征,不受稅源、稅基和法定稅率的剛性限制,又可以輕易地逃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上級部門和公眾輿論的監督與制約,僅僅依據長官的意志與官僚集團自身的利益去進行暗箱分配和使用,這就是稅外稅在中國氾濫成災的唯一原因。

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認為,政治的結構與稅制的結構是相輔相成的,一種糟糕的稅制必然意味著一種糟糕的政治。為了實現相同的稅收收入,中國當然並非沒有可供選擇的更好的替代稅制,而之所以要採用這一套稅外稅氾濫成災的糟糕稅制,僅僅是因為這套糟糕的稅制剛好符合了中國政府與中國人民之間的真實關係(一種不受任何政治契約約束的掠奪與被掠奪的關係)、也剛好適應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真實關係(一種在掠奪百姓方面一致對外、在利益分配方面你爭我奪的關係)。中國官方經常說,中國的國情不允許更多的民主、自由和人權,而如果我們要期待一種更加民主、更加法治、更加公開、更加透明、更加規範、更加合理的稅制,就必須改變政府與人民、中央與地方之間關係的立憲基礎,一種更加民主、更加自由和更多人權的政治結構是必不可少的。

──原載《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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