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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一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營利事業可補貼外務員使用自有車輛推銷公司產品產生的相關支出,並將支出列為公司費用。不過,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幹部不適用這項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不用當作外務員薪資所得。
不過,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級幹部,就算將私人車輛借給公司使用,所產生的汽油費、車輛修繕費等,並不符相關規定,無法列報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指出,日前在查核一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這家公司財產目錄並無車輛設備,卻列報汽油費、車輛修繕費等100萬餘元,經深入了解,原來這家公司沒有購置車輛,但董事長及副理等三人將私人車輛借給公司使用,由公司負責汽油費、車輛修繕費,並檢附借用契約書。
只是,經查董事長及副理等三人皆非外務員,也非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與規定不合,最後遭剔除及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