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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干部车辆出借公司 支出不能列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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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一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虽然营利事业可补贴外务员使用自有车辆推销公司产品产生的相关支出,并将支出列为公司费用。不过,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干部不适用这项规定。

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业务实际需要,与雇用的外务员订立合约,利用外务员自有机动车辆访问客户推销产品,经约定由营利事业补贴汽油费、修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凭合约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实认列为营利事业的营业费用,不用当作外务员薪资所得。

不过,董事长及总经理等高级干部,就算将私人车辆借给公司使用,所产生的汽油费、车辆修缮费等,并不符相关规定,无法列报为公司费用。

国税局指出,日前在查核一家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发现这家公司财产目录并无车辆设备,却列报汽油费、车辆修缮费等100万余元,经深入了解,原来这家公司没有购置车辆,但董事长及副理等三人将私人车辆借给公司使用,由公司负责汽油费、车辆修缮费,并检附借用契约书。

只是,经查董事长及副理等三人皆非外务员,也非访问客户推销产品,与规定不合,最后遭剔除及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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